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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二 題

甲在古物店竊得明末名家製造之價值不菲的古花瓶,為掩人耳目,暫將其置放於一人跡罕至的廢棄物堆中。當日有一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乙,發現該花瓶仍為可用之物,將其取回家中擺放。幾日後經媒體報導,乙發現其拾回之花瓶,極有可能為甲所竊取之物,為免惹麻煩,欲將其放回原處,惟搬運途中為警查獲。試問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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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個核心爭點:1. 行為人主觀上將『有主物(贓物)』誤認為『無主物(廢棄物)』的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2. 行為人事後知悉為贓物,單純為脫免麻煩而將其放回原處或丟棄的『搬運』行為,是否該當贓物罪(保護法益與實質違法性之探討)。解題時應依時間序列將乙的行為分為『取回』與『搬運放回』兩階段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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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取回花瓶時「誤有主物為無主物」之錯誤評價,以及事後知悉為贓物而「搬運放回」之行為是否構成搬運贓物罪。 【解析】 壹、乙將花瓶取回家中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第337條侵占脫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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