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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監獄官] 刑法

第 二 題

甲在古物店竊得明末名家製造之價值不菲的古花瓶,為掩人耳目,暫將其置放於一人跡罕至的廢棄物堆中。當日有一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乙,發現該花瓶仍為可用之物,將其取回家中擺放。幾日後經媒體報導,乙發現其拾回之花瓶,極有可能為甲所竊取之物,為免惹麻煩,欲將其放回原處,惟搬運途中為警查獲。試問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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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將乙的行為分為「取回家中」與「知悉後搬運」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測驗考生能否精準點出「客體錯誤」(誤認他人持有物為無主物)對竊盜或侵占故意的阻卻效力;第二階段則考驗對贓物罪本質(追求權之阻礙)的理解,須辨析事後知悉為贓物並加以搬運棄置的行為,為何該當「搬運贓物罪」而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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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為人誤認他人持有物為無主物而取走是否具備犯罪故意?事後知悉為贓物,為圖卸責而搬運欲棄置之行為,是否構成搬運贓物罪? 【解析】 壹、乙將花瓶取回家中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或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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