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第 二 題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締約國應該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他人平等基礎上:(一)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權利。(二)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試問,我國精神衛生法對於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之嚴重病人,經緊急安置後,倘若有必要進一步強制住院治療,提供病人那些程序保障可以確保強制住院治療限於「必要」?(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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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強制住院」的程序正義與《精神衛生法》的改革方向。考生應注意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對人身自由的高度要求。分析重點在於:1. 誰來決定強制住院?(行政審查 vs. 法官保留)、2. 住院的實體要件、3. 病人的救濟程序。論述時應區分「修法前」與「111年修正後」的新制,特別是從「審查會」轉向「法院裁定」的重大轉變。時間分配建議:5分鐘分析法條演變,20分鐘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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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精神衛生法》中關於「強制住院」之程序保障,涉及人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以及配合CRPD與司法院釋字第708、710、812號解釋的精神,將行政決定改為法院決定之重大變革。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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