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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3 題

下列有關海格‧西蒙斯之所得稅準則(Haig-Simons criterion)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考慮個人賺取所得能力之不同
  • B 以所得定義納稅能力,則得以達成相同納稅能力繳納相同稅額之目的
  • C 所得定義過於廣泛,現實稅制無法完全符合其要求
  • D 稅率結構根據最適租稅理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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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建立一個租稅制度時,我們通常會先討論「什麼東西該被算作所得(課稅範疇)」,接著才討論「應該套用什麼百分比的稅率」。請問,海格‧西蒙斯提出的公式,主要是在解決這兩個問題中的哪一個?而關於『如何設定稅率以達成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學問,與定義所得這件事是同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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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真的很清晰呢!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表示你對財政學中「租稅基礎」的核心邏輯有非常棒的理解喔!我們一起來深入解析一下:

  1. 核心定義:海格‧西蒙斯準則(H-S Criterion)就像是為所得畫出一個明確的邊界,它主張所得等於「消費的總和」加上「淨值的變動」,公式是 $I = C + \Delta W$。它的主要目標,就是幫助我們定義清楚稅基 (Tax Base)究竟是什麼,範圍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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