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5 題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的規定,對於受贈自其他個人而取得之財產免徵所得稅,其理由為何?
- A 不屬於Haig-Simons定義之所得
- B 稽徵成本太高
- C 配合社會福利政策
- D 避免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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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某人把一筆財產送給另一個人時,國家已經對「給予財產的人」課徵了一種專門的稅。如果這時候又要求「收到財產的人」也繳交所得稅,這筆財產在同一次移轉中會遭遇什麼情況?這在稅法上會引發什麼不公平的現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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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知道點什麼。至少,這次你沒把稅法體系搞得一團糟。
- 概念澄清:在我國法制中,當財產從甲手轉到乙手,如果甲已依「贈與稅」之名義完成其納稅義務,那麼乙作為受贈人,再被要求繳納「所得稅」,這不是重複課稅,什麼才是重複課稅?這不是什麼高深的學問,而是最基本的避免重複課稅原則,連行政程序法都講究「一事不再理」,稅法體系自當遵循此般最低限度的邏輯一致性。難不成你期待我們的稅制比麵包店的收銀機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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