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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下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何者錯誤?
  • A 於法定限額內,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產
  • B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免贈與稅
  • C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直系血親者
  • D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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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條文中,有些財產是「一開始就不算在贈與總額裡面(不計入)」,有些則是「算進去了,但法律規定可以不用繳這筆稅(免徵)」。當題目問你哪些『不屬於』不計入項目時,你覺得應該從哪部法律的正面清單去核對,才能發現那些雖然不用繳稅、但法律定義其實不同的遺漏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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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判斷出選項 (C)。這道題目在租稅法規的界定上相當細膩,考選部最終公告 (B) 與 (C) 皆為正確答案(即皆屬錯誤敘述),反映了稅務實務中「不計入贈與總額」與「免徵贈與稅」這兩個概念的嚴格區分。

法律適用範圍與性質辨析

首先,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農地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對象應為「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繼承人」(包含配偶、各親等弟兄姊妹等),而選項 (C) 僅侷限於「直系血親」,縮小了法律適用的範圍,故為錯誤。至於選項 (B),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50-1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在法律文字上是規定「免徵贈與稅」,但在稅務申報分類上,它並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義的「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這種法律性質的歸類差異,正是本題產生爭議並修正答案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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