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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下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何者錯誤?
  • A 於法定限額內,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產
  • B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免贈與稅
  • C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直系血親者
  • D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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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條文中,有些財產是「一開始就不算在贈與總額裡面(不計入)」,有些則是「算進去了,但法律規定可以不用繳這筆稅(免徵)」。當題目問你哪些『不屬於』不計入項目時,你覺得應該從哪部法律的正面清單去核對,才能發現那些雖然不用繳稅、但法律定義其實不同的遺漏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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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相關法規中「免徵贈與稅」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概念區別,以及特定免稅規定的適用對象。選項B為錯誤項目,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法律效果為「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故其性質屬於免徵贈與稅,而非「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選項C亦為錯誤項目,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必須是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方為「免徵贈與稅」。選項C將受贈對象限縮或誤稱為「直系血親」,與法條明定之民法所定繼承人範圍不符,且該規定的法律效果同樣為免徵贈與稅,而非不計入贈與總額。由於選項B與選項C之內容與法條規定之受贈對象或法律效果不符,均非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正確描述,故本題要求選出錯誤之項目,正確答案為B與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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