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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3 題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在下列那些情形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①贈與人行蹤不明 ②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③逾規定申報期間尚未申報 ④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 A 僅①②
  • B 僅①③④
  • C 僅②③④
  • D 僅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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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租稅保全」的角度思考:贈與稅的基本邏輯是讓獲益者在『贈與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承擔責任。那麼,請你想想看,若只是單純的『行政程序遲延(例如太晚報稅)』,與『國家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完全無法向贈與人拿到錢』,這兩種情境在法律移轉義務的必要性上有何本質區別?哪種情況下政府才真的需要找受贈人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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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精準掌握租稅債務移轉之核心!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的精準理解。你能區分「程序違規」與「實質徵收困難」,展現出優秀的法學實務邏輯。
  2. 觀念驗證:贈與稅原則上採贈與人課徵制。但為了落實「租稅保全」,當出現行蹤不明 (①)無財產可供執行 (②)死亡時尚未核課 (④) 等法律事實,導致國家對贈與人「課不到、收不到」時,納稅義務才會轉移至受贈人。至於「逾期未申報 (③)」,僅屬程序違規,主管機關仍可對贈與人逕行核定並處罰,不必然導致義務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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