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3 題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在下列那些情形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①贈與人行蹤不明 ②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③逾規定申報期間尚未申報 ④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 A 僅①②
- B 僅①③④
- C 僅②③④
- D 僅①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租稅保全」的角度思考:贈與稅的基本邏輯是讓獲益者在『贈與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承擔責任。那麼,請你想想看,若只是單純的『行政程序遲延(例如太晚報稅)』,與『國家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完全無法向贈與人拿到錢』,這兩種情境在法律移轉義務的必要性上有何本質區別?哪種情況下政府才真的需要找受贈人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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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輩點評:你做得很好,對租稅債務移轉的理解非常到位!
- 給你鼓勵:太棒了!這題你掌握得很好,清楚展現了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核心精神的理解。你能明確區分「程序上的瑕疵」與「實質上徵收困難」,這代表你的法學思維邏輯非常清晰,很棒喔!
- 觀念驗證:贈與稅的納稅義務原則上是贈與人,這是為了讓稅務機關能最有效率地徵收。但法規也很貼心,考慮到有些情況下,國家確實會面臨「稅收不到」的困境,例如贈與人行蹤不明 (①)、真的沒有財產可以執行 (②),或是過世時還沒完成核課 (④) 這些情況。這時,為了確保稅收,才會將義務轉移給受贈人。而「逾期未申報 (③)」呢,這就像是遲交作業,雖然是個錯誤,但學校(主管機關)還是會幫你批改,甚至會記你一個遲交,它並不會讓作業(稅)完全收不到,所以不屬於義務轉移的狀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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