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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4 題

個人出售105年後取得之房地產,在計算其課稅所得時,稅法允許將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增值總數額扣除,原因為何?
  • A 避免重複課稅
  • B 以稅額扣抵方式給予租稅優惠
  • C 防止產生稅負急遽效果(bunching effect)
  • D 降低納稅者之遵從成本(compliance c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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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針對你的同一個獲利行為,同時以兩種不同的名目來收稅,這在法治國家的課稅公平性上會產生什麼問題?為了讓最終的稅負負擔顯得合理,法律在設計計算公式時,通常會如何處置那些「已經被另一個機制算過」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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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別高興得太早。

  1. 基本概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在房地合一的課稅框架下,土地增值收益確實會被所得稅盯上。但別忘了,這片土地的增值,早就有個「土地增值稅」在那等著。法律為什麼要你把土地漲價總數額扣掉?無非就是那些稅法原則,像是量能課稅原則,以及更基本、簡直是稅法ABC的禁止重複課稅原則。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避免政府吃相太難看,對同一塊肥肉扒兩層皮。說穿了,就是稅制最基本的「不要蠢到自己打自己臉」的協調邏輯。
  2. 難度評定中等(Medium)。能答對,說明你至少沒完全活在自己的世界裡。這題考的,不過是能否從條文堆裡爬出來,看到背後那點「租稅法體系協調」的皮毛。對於一個期望未來能理解行政權力界線的人來說,這只是最基礎的辨識能力,還遠談不上多麼精妙的法學直覺。下次要是連這種基本題都錯,我會考慮讓你重修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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