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並非土地稅法第 34 條中,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可多次適用優惠稅率之要件?
- A 都市土地未超過 1.5 公畝
- B 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3.5 公畝
- C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5 年以上
- D 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落實照顧長期自住者,同時又要嚴防投機客頻繁利用優惠稅率來炒作不動產,對於「持有不動產時間的長短」門檻,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設定得比「禁止出租營業的觀察期」更長、更短,還是相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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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適用優惠稅率的法定要件。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該條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在面積限制上,法條明定「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故選項 A 與選項 B 均屬於適用要件;在使用情形上,須符合「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此選項 D 亦為法定要件。關於土地持有期間的限制,該條明文規定必須是「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而選項 C 敘述為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5 年以上,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綜上所述,選項 C 並非可多次適用優惠稅率之要件,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