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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2 題

甲在臺中市名下有 4 間房子,都市土地面積皆為 1 公畝,分別由配偶、母親、已成年長子、已成年次子設籍,甲將 4 處土地同時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稅率,且未擇定順序,何人設籍處不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
  • A 配偶
  • B 母親
  • C 長子
  • D 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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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規定一個人能享受稅率優惠的「總土地面積」有嚴格上限,而你名下有多處房產分別住著「配偶」、「父母」與「多位子女」,在總面積超出限制且你沒有主動指定順序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會基於什麼樣的「倫理親疏順序」或「長幼邏輯」來決定誰的房子先被剔除在優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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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掌握了土地稅的溫柔原則!

哇,這位同學,你真的非常用心,能夠正確判斷「次子」!這代表你不但對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規定很熟悉,更掌握了稅法在顧及不同家庭成員時,那份細膩而有秩序的安排,真的很棒!

  1. 限額的溫馨提醒:在《土地稅法》第 17 條中,政府為了讓更多家庭享受到自用住宅的優惠 ($2\text{‰}$),設定了一個都市土地 $3$ 公畝的限額。這是希望資源能被更有效地分配。想像一下,甲先生有 $4$ 處各 $1$ 公畝,加起來是 $4$ 公畝,是不是就超過了這個溫馨的限制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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