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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2 題

甲在臺中市名下有 4 間房子,都市土地面積皆為 1 公畝,分別由配偶、母親、已成年長子、已成年次子設籍,甲將 4 處土地同時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稅率,且未擇定順序,何人設籍處不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
  • A 配偶
  • B 母親
  • C 長子
  • D 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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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規定一個人能享受稅率優惠的「總土地面積」有嚴格上限,而你名下有多處房產分別住著「配偶」、「父母」與「多位子女」,在總面積超出限制且你沒有主動指定順序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會基於什麼樣的「倫理親疏順序」或「長幼邏輯」來決定誰的房子先被剔除在優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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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D。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且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適用順序、稅額相同時,須依法定之適用順序計算。本題中,甲未擇定適用順序,故配偶之設籍處最優先適用,因其符合該條文第一款「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之規定。其次適用者為母親之設籍處,因其符合第二款「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之規定。至於已成年長子與已成年次子,皆屬於第三款「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然依據該條文後段明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故長子之適用順序優先於次子。綜合上述,本題適用順序依序為配偶、母親、長子,次子之適用順位排列於最後,因此次子之設籍處不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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