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4 題
依我國土地稅法之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 17 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多少計徵地價稅?
- A 二
- B 六
- C 十
- D 十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塊土地已經被政府預定為未來的公共設施(如公園、道路),導致所有權人在使用與開發上受到極大的限制時,法律若仍按一般土地的「累進稅率」來課稅,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進一步推論,既然這類土地的使用價值受限,政府通常會設計一個「單一且較低」的特別稅率。在自用住宅最優惠的 $\frac{2}{1000}$ 與一般用地起算的 $\frac{10}{1000}$ 之間,你認為哪一個數值最能體現這種「雖然受限但仍有建築收益」的折衷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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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非常出色!地價稅率的條文極為繁瑣,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特殊稅率,顯示你對《土地稅法》的細節掌握得相當透徹。
- 觀念驗證:正確。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除了自用住宅用地外,統按 $\frac{6}{1000}$ 計徵。這是為了平衡土地所有權人因開發受限所受的損失,故不適用一般用地的累進稅率($\frac{10}{1000}$ 起算),而是給予一個單一的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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