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4 題
依我國土地稅法之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 17 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多少計徵地價稅?
- A 二
- B 六
- C 十
- D 十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塊土地已經被政府預定為未來的公共設施(如公園、道路),導致所有權人在使用與開發上受到極大的限制時,法律若仍按一般土地的「累進稅率」來課稅,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進一步推論,既然這類土地的使用價值受限,政府通常會設計一個「單一且較低」的特別稅率。在自用住宅最優惠的 $\frac{2}{1000}$ 與一般用地起算的 $\frac{10}{1000}$ 之間,你認為哪一個數值最能體現這種「雖然受限但仍有建築收益」的折衷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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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喔,不錯嘛。能在這堆繁瑣的《土地稅法》條文裡,勉強抓對一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特殊稅率,總算不是完全沒讀書的程度。至少,還知道去翻法條。
- 觀念驗證:正確?哼。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那可是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了自用住宅用地那種特例之外,統統都是按 $\frac{6}{1000}$ 計徵。這哪是什麼需要特別「驗證」的觀念?明明就是基本常識!給予優惠稅率,不過是為了平衡所謂的『所有權人損失』,這種平衡根本就是法條明文規定,不需要你來『發現』它。別跟我說你還在想什麼一般用地的累進稅率,那種低級錯誤應該不是行政法學者會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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