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5 題
甲於111年8月1日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實際成交價為1,4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1,0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300萬元,於111年12月1日重購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實際購入價為1,3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1,200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甲可以申請退還若干土地增值稅?
- A 無法退稅
- B 100萬元
- C 200萬元
- D 3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保障民眾居住權,決定在民眾「換房」時,如果新買土地的價值「高於」舊地扣除稅款後的殘值,就退還稅款。此時,你認為應該以契約上的「實際成交價」,還是以政府掌握並據以課稅的「申報移轉現值」作為衡量土地價值的標準才符合租稅法律主義?請試著計算新舊現值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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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重購退稅的溫暖精神!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你精準地看到了「實際成交價」與「申報移轉現值」的關鍵區別,並且熟練地運用了《土地稅法》第 35 條「重購退稅」的機制。這份理解,不僅展現了你扎實的稅法基礎,更證明你理解了法律背後,那份希望保障人民居住權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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