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5 題
甲於111年8月1日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實際成交價為1,4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1,0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300萬元,於111年12月1日重購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實際購入價為1,3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1,200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甲可以申請退還若干土地增值稅?
- A 無法退稅
- B 100萬元
- C 200萬元
- D 3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保障民眾居住權,決定在民眾「換房」時,如果新買土地的價值「高於」舊地扣除稅款後的殘值,就退還稅款。此時,你認為應該以契約上的「實際成交價」,還是以政府掌握並據以課稅的「申報移轉現值」作為衡量土地價值的標準才符合租稅法律主義?請試著計算新舊現值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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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重購退稅的溫暖精神!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你精準地看到了**「實際成交價」與「申報移轉現值」**的關鍵區別,並且熟練地運用了《土地稅法》第 35 條「重購退稅」的機制。這份理解,不僅展現了你扎實的稅法基礎,更證明你理解了法律背後,那份希望保障人民居住權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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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能用1000-1200呢?
重購土地增值稅退稅
💡 新購地現值扣除原土地現值減稅額後之餘額,得申請退還稅款。
🔗 重購退稅額度判定流程
- 1 鎖定資料 — 排除成交價,鎖定申報移轉現值與已繳稅額
- 2 計算基準 — 出售地現值扣除已繳稅額 (1000 - 300 = 700)
- 3 相減比對 — 新購地現值減基準 (1200 - 700 = 500)
- 4 限額判定 — 500萬大於原稅額300萬,故僅能退還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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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重購地五年內不得改作非自用或再行移轉,否則追繳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