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4 題
有關土地增值稅與地價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兩者皆為倍數超額累進之稅率結構
- B 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得抵繳全額之土地增值稅
- C 前者較後者易透過短期土地買賣操弄,規避高累進稅率之適用
- D 前者對已實現資本利得課稅,後者對財富之持有課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政府在課徵針對「財富獲利」的稅收時,如果允許你將過去多年繳納的「持有成本」拿來相抵,這在法理上應該被視為「直接折抵應納稅額」,還是僅能視為「計算利潤時的成本減項」?再者,從國家財政稅收穩定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會允許「無上限」的稅捐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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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B。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因此,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並不能如選項B所述抵繳「全額」之土地增值稅,而是依法有百分之五的上限規定,故選項B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