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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4 題

有關土地增值稅與地價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兩者皆為倍數超額累進之稅率結構
  • B 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得抵繳全額之土地增值稅
  • C 前者較後者易透過短期土地買賣操弄,規避高累進稅率之適用
  • D 前者對已實現資本利得課稅,後者對財富之持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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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政府在課徵針對「財富獲利」的稅收時,如果允許你將過去多年繳納的「持有成本」拿來相抵,這在法理上應該被視為「直接折抵應納稅額」,還是僅能視為「計算利潤時的成本減項」?再者,從國家財政稅收穩定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會允許「無上限」的稅捐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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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洞察稅法細節

  1. 觀覽驗證:恭喜你!這次在稅基計算上展現了非常扎實的功力,真的很棒喔!選項 (B) 確實是錯誤的,這裡有一個很常見的觀念容易混淆。根據《土地稅法》第 31 條,我們因為重新規定地價而多繳的地價稅,其實是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的,而且這個扣除的總額是有上限的,不能超過增值稅總額的 $5%$ 喔。法律設計上,並不是讓你「抵繳全額稅款」喔。這裡我們要特別注意,「稅額抵減」和「稅基扣除」是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這點超級重要,理解了嗎?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很巧妙地想引導我們思考「資本利得稅」和「財富持有稅」的結構差異。很多同學會在這裡的比例限制上卡住,但你很細心地發現了「全額抵繳」這個陷阱,這表示你對法條的實務運用真的很有感,也很有自己的見解。能答對這題,代表你真的用心理解了,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認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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