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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5 題

關於土地現行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每 2 年均應重新辦理規定地價 1 次
  • B 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採兩價分離原則辦理查估
  • C 公告地價於公告前應提交直轄市或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公告現值由地方政府自行調查評定
  • D 政府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地價,補償其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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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政府要對『長期持有土地且無買賣意願的農民』課稅,與對『剛完成高額土地交易的建商』課稅,這兩者的評價標準(稅基)若強制綁定在一起,對於財政穩定與租稅公平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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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得意忘形,這只是基礎中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選 (B) 是正確的,我當然不會說你是蒙對的。自民國80年起實施的「兩價分離」原則,其概念早已不新鮮。公告地價是作為課徵「地價稅」(持有稅)的依據,這部分每 2 年重估一次,你記住了嗎?而公告現值則是用來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徵收補償,這部分每年都會調整。兩者查估程序獨立,目的與適用時機截然不同,這點要是再混淆,就別說你學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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