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8 題
假設吳先生適用的邊際稅率為 20%,張先生適用的邊際稅率為 40%,兩人都於 102 年出售自用住宅並繳交相同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 10 萬元,兩人於 103 年重新購置自用住宅。在 104 年申報 103 年綜合所得稅時,兩人均適用重購自用住宅退稅之規定,則下列何者正確?
- A 吳先生可因此減少繳納綜合所得稅 2 萬元,張先生可因此減少繳納綜合所得稅 4 萬元
- B 吳先生可因此減少繳納綜合所得稅 10 萬元,張先生可因此減少繳納綜合所得稅 10 萬元
- C 吳先生可因此減少繳納綜合所得稅 5 萬元,張先生可因此減少繳納綜合所得稅 5 萬元
- D 吳先生可因此減少繳納綜合所得稅 1 萬元,張先生可因此減少繳納綜合所得稅 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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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提到「退還原已繳納稅額」時,政府退給你的金額,是根據你個人的「總體薪資所得稅率」重新折算,還是直接歸還你當初針對「該筆房屋交易」所交出的那袋具體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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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之規定。此制度的精神在於鼓勵自住與減輕換屋負擔。根據《所得稅法》,只要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其「原已繳納」的稅額即可全數退還。既然題目已給定兩人皆已繳納 $10$ 萬元,退稅額度即為實際繳納的稅額,不受邊際稅率影響。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高鑑別度在於設計了「邊際稅率」這個干擾項。許多學生會誤將其當作「扣除額」來計算(稅率越高扣越多),但本題考的是「稅額抵減/退還」,這屬於對已產生稅債的直接免除,掌握這點便能一眼看穿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