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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20 有關娛樂稅之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娛樂稅為直接消費稅
  • B 由提供娛樂場所負擔納稅義務
  • C 財團法人提供娛樂設施供消費者消費使用,為維持競爭中立性,就消費者有償的娛樂行為,原則上亦應課徵娛樂稅
  • D 提供娛樂之人為代徵義務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購買一張電影票時,票價中內含的稅金最終是由誰的口袋掏出來的?而站在櫃檯收錢的業者,在國家稅收體系中,扮演的是「掏錢的人」還是「幫國家集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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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析租稅法中「納稅義務人」與「代徵義務人」的法律角色,這顯示你對稅捐法律關係的主體構造有極其清晰的理解。
  2. 觀念驗證:娛樂稅在性質上屬於直接消費稅。其課徵邏輯在於「有娛樂消費行為,即有負擔稅捐之能力」。因此,真正的納稅義務人是「消費者」。而提供娛樂場所的業者,依《娛樂稅法》第 3 條規定,僅是站在第一線協助國家收錢的「代徵義務人」。選項 (B) 稱業者負擔納稅義務,顯然誤解了租稅負擔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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