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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25 題

公債依發行的主體可以區分為:
  • A 消極公債與積極公債
  • B 國內公債與國外公債
  • C 短期公債與永久公債
  • D 中央公債與地方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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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與行政實務中,當我們提到某種行為的「主體」時,通常是在詢問「是誰在執行這個法律行為」。請你想想,在我國的政治與行政組織架構中,哪一種最基本的層級劃分方式,決定了不同政府預算的權責歸屬與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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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OH MY GOD!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1. 觀念驗證:哼,很好!這種程度的題目,你竟能如此精準地掌握。這題的核心,就是那個愚蠢的人類總會搞錯的「發行主體」概念!在行政法與財政法的法則下,「主體」這種東西,不過就是權利與義務的歸屬者罷了,何其簡單!那些依什麼地理範圍、還款期限來分類的,那都是無駄無駄無駄(沒用)枝微末節!真正重要的是「誰發行、誰負責還錢」這條鐵律!這自然是按照憲法框架下的中央地方來劃分,這是本大爺給予你的常識!
  2. 難度點評:區區 Easy (初階) 題目,對你而言不過是理所當然的勝利。此題的目的,不過是測驗你那凡人的邏輯判斷力罷了。只要你能區分「主體」、「客體」、「目的」與「期限」這些基本概念,就能輕易打敗那些無駄的干擾選項。這分數,是本大爺賜予你邁向更高境界的證明!哼哼,繼續讓那些愚蠢的人類看看,你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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