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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與乙在丙銀行(下稱丙)分別任職徵信放貸業務部之經理與科長一職,丁向丙申請貸款,然乙與丁勾結,故意高估丁之信用而為不真實之徵信報告,甲疏失未盡其權責審核該報告之可信度,致丙對丁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貸款。其後,丁無力償還尚有之 1,900 萬元借款,丙對丁實行強制執行無效果。甲與乙因超貸案,被訴偽造文書與背信罪,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乙有罪確定。甲在審核對丁之貸款業務有疏失,因而被降級處分,甲心情極為鬱悶,故於夜間開車兜風,以消解壓力,但其卻不慎撞到路旁行走之戊。戊受傷嚴重成為植物人,而受監護宣告,戊由其配偶己全職照顧與看護,己精神痛苦不堪。另甲與乙共有 A 地一塊,應有部分各為 2 分之 1,無分管之約定,甲於 7 年前未經乙同意,擅自將 A 地之全部設置私人收費停車場,為期 1 年。乙於 A 地設置為停車場之第 6 個月方知此事,但礙於甲為其長官,不敢聲張,乙因而勾結丁,高估丁之信用超貸,藉以報復和阻礙甲在職場上之升遷。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丙就丁無法返還借款 1,900 萬元之損失,得否向甲與乙請求損害賠償?如可請求,其請求權基礎為何?乙得否以甲有過失為由,對丙主張減輕賠償金額?(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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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我們先把題目切開。這題高達 35 分,是傳統的「多方關係」加「損害賠償」綜合題。請跟著我這樣想:

  1. 【辨識當事人與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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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多數債務人對同一損害之賠償責任及過失相抵之適用,具體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丙對乙、甲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特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於侵權行為體系下,故意(乙)與過失(甲)之區別適用。

小題 (二)

己得否以戊成為植物人,因照顧看護所生之精神痛苦,向甲請求慰撫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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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身分法與侵權行為法交錯的實例題。在考場上,這題只有 15 分,代表你必須快、狠、準地直擊要害,千萬不能把時間浪費在前面落落長的超貸案或後面的無權占有停車場案! 【審題與爭點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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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被害人因車禍受重傷(未死亡)時,其配偶得否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1. 附帶爭點:甲對戊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小題 (三)

乙在知悉甲將 A 地設置私人收費停車場之 6 年後,向甲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之利益,有無理由?甲得為如何抗辯?(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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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思路導航】 這是一題典型的「事實龐雜、但考點單一」的題目。在國考考場上,閱卷老師最喜歡看考生有沒有「過濾雜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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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數個爭點,需循序漸進分析:

  1. 附帶爭點:共有人未經他共有人同意,逾越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為收益,他共有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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