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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與乙在丙銀行(下稱丙)分別任職徵信放貸業務部之經理與科長一職,丁向丙申請貸款,然乙與丁勾結,故意高估丁之信用而為不真實之徵信報告,甲疏失未盡其權責審核該報告之可信度,致丙對丁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貸款。其後,丁無力償還尚有之 1,900 萬元借款,丙對丁實行強制執行無效果。甲與乙因超貸案,被訴偽造文書與背信罪,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乙有罪確定。甲在審核對丁之貸款業務有疏失,因而被降級處分,甲心情極為鬱悶,故於夜間開車兜風,以消解壓力,但其卻不慎撞到路旁行走之戊。戊受傷嚴重成為植物人,而受監護宣告,戊由其配偶己全職照顧與看護,己精神痛苦不堪。另甲與乙共有 A 地一塊,應有部分各為 2 分之 1,無分管之約定,甲於 7 年前未經乙同意,擅自將 A 地之全部設置私人收費停車場,為期 1 年。乙於 A 地設置為停車場之第 6 個月方知此事,但礙於甲為其長官,不敢聲張,乙因而勾結丁,高估丁之信用超貸,藉以報復和阻礙甲在職場上之升遷。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丙就丁無法返還借款 1,900 萬元之損失,得否向甲與乙請求損害賠償?如可請求,其請求權基礎為何?乙得否以甲有過失為由,對丙主張減輕賠償金額?(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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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我們先把題目切開。這題高達35分,是傳統的「多方關係」加「損害賠償」綜合題。請跟著我這樣想: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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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得向乙請求賠償 1,900 萬元,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27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 (一)爭點:乙故意為不實徵信報告致丙受有純粹經濟上損失,丙對乙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法規範:按民法第482條、第220條、第2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兼具委任性質,併依第544條負責。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小題 (二)

己得否以戊成為植物人,因照顧看護所生之精神痛苦,向甲請求慰撫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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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身分法與侵權行為法交錯的實例題。在考場上,這題只有 15 分,代表你必須快、狠、準地直擊要害,千萬不能把時間浪費在前面落落長的超貸案(如 2,000 萬元、1,900 萬元)或後面的無權占有停車場案(如應有部分各為 2 分之 1、7 年、1 年、第 6 個月)!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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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被害人因車禍受重傷而未死亡時,其配偶得否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為本題之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乙在知悉甲將 A 地設置私人收費停車場之 6 年後,向甲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之利益,有無理由?甲得為如何抗辯?(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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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典型的「事實龐雜、但考點單一」的題目。在國考考場上,閱卷老師最喜歡看考生有沒有「過濾雜訊」的能力。 一、辨識爭點與過濾雜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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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就甲逾越應有部分使用共有物A地,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以及甲得否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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