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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司機受僱於 A 貨運公司(下稱 A 公司)駕駛貨櫃車,其所駕駛之貨櫃車靠行登記在 B 通運公司(下稱 B 公司)名下。某日,乙違規變換車道,後方駕車之甲因疏於注意前方狀況,煞車不及而撞擊丙所駕駛之小客車,致丙重傷死亡。丙之妻丁、母戊、成年之子己及庚於事發後,向甲、乙、A 公司、B 公司請求賠償下列損害:共同支出之喪葬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丙所有之小客車價值減損150萬元、每人各100萬元之慰撫金。其後,丁、戊、己及庚與甲及乙就賠償金額成立和解,甲同意支付120萬元,乙同意支付300萬元,丁、戊、己及庚保留對其他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拋棄對甲及乙之其餘請求。經查,甲、乙之過失責任比例,甲應負20%,乙為80%。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及 B 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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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僱用人侵權責任與靠行關係」題型。拿到題目時,先不要急著被後面複雜的和解金額跟過失比例嚇到,注意看本子題的配分與問法:『A 公司及 B 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5分)』。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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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受僱人因職務侵害他人權利時,實際僱用人與名義上之靠行公司是否均應負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1. 附帶爭點:甲之行為是否該當侵權行為。

小題 (二)

丁、戊、己及庚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甲及乙支付和解金?(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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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看似考侵權行為,實則考契約法」的陷阱題。閱卷時,我們常看到考生一看到車禍、死亡、慰撫金,就見獵心喜地把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2條、第194條全部寫出來,甚至大篇幅計算喪葬費、車損和慰撫金的數額。如果你這樣寫,這25分你大概只能拿到5分以下的同情分。 請注意看題目的最後一句話:「請求甲及乙支付『和解金』」。這才是本題的唯一發問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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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當事人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達成和解後,被害人請求加害人給付約定款項之法律依據為何?亦即,本題應探討「和解契約之法律性質(創設性或認定性)」對當事人請求權基礎之影響。至於甲、乙間原先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等,僅為本題和解之背景事實,屬附帶爭點,不應喧賓奪主。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甲及乙均已依約支付和解金後,丁、戊、己及庚得否另向 A 公司及 B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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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多數債務人與和解」的複合型計算題。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慌,必須穩紮穩打地把『當事人關係』、『損害總額』、『內部責任分擔比例』三個基石先確立好,最後再處理『和解與免除』的外部效力。

  1.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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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多數債務人(共同侵權行為人與僱用人)間,一部和解與免除債務之外部效力。可分為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 丁、戊、己、庚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與總額為何?B公司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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