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社團法人 A(非公司組織)於民國 90 年向其社員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購買房屋一棟,作為其辦公處所,嗣 A 於 102 年宣告解散,其董事乙無故不辦理清算,半年後該棟房屋(未投保火災保險)發生火災,A 之財產亦所剩無幾,致無法清償對甲之借款債務。又 A 之社員丙於 85 年以 2,000 萬元向 A 購買土地一筆,借名登記為乙所有,丙於 90 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丁,而乙於 98 年擅將該筆土地出售,得款 2,500 萬元。另 A 於 91 年間由社員戊提供其所有不動產為擔保向 B 銀行貸款,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5,000 萬元之抵押權予 B,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約定在該最高限額範圍內,「凡 A 對於 B 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貸款及其他一切債務」均在擔保範圍,其存續期間自 91 至 101 年,在上開期間,A 除向 B 共貸款 4,000 萬元外,並於 95 年間擔任 B 之客戶 C 向 B 貸款 500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試問: (一)甲就其借款無法受償之損害,得否依法向 A 及乙請求連帶賠償?(15 分) (二)丁於 107 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 2,500 萬元,乙則提出時效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40 分) (三)A 對 C 所負 500 萬元貸款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在 A 與 B 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又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係設定在 96 年民法物權編修正之後,其結論有無不同?(20 分)
社團法人 A(非公司組織)於民國 90 年向其社員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購買房屋一棟,作為其辦公處所,嗣 A 於 102 年宣告解散,其董事乙無故不辦理清算,半年後該棟房屋(未投保火災保險)發生火災,A 之財產亦所剩無幾,致無法清償對甲之借款債務。又 A 之社員丙於 85 年以 2,000 萬元向 A 購買土地一筆,借名登記為乙所有,丙於 90 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丁,而乙於 98 年擅將該筆土地出售,得款 2,500 萬元。另 A 於 91 年間由社員戊提供其所有不動產為擔保向 B 銀行貸款,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5,000 萬元之抵押權予 B,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約定在該最高限額範圍內,「凡 A 對於 B 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貸款及其他一切債務」均在擔保範圍,其存續期間自 91 至 101 年,在上開期間,A 除向 B 共貸款 4,000 萬元外,並於 95 年間擔任 B 之客戶 C 向 B 貸款 500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試問: (一)甲就其借款無法受償之損害,得否依法向 A 及乙請求連帶賠償?(15 分) (二)丁於 107 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 2,500 萬元,乙則提出時效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40 分) (三)A 對 C 所負 500 萬元貸款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在 A 與 B 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又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係設定在 96 年民法物權編修正之後,其結論有無不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就其借款無法受償之損害,得否依法向 A 及乙請求連帶賠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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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給足了事實細節,卻暗藏因果關係陷阱」的題目。在國考中,這種只有 15 分的子題,考驗的是你『抓核心爭點與快速排除干擾』的能力。
1. 辨識爭點(核心 vs 附帶)
小題 (二)
丁於 107 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 2,500 萬元,乙則提出時效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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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結合「借名登記」、「給付不能」與「消滅時效」的經典綜合題,考驗考生對於時間軸的掌握度以及對實務見解的熟悉程度。
-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小題 (三)
A 對 C 所負 500 萬元貸款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在 A 與 B 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又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係設定在 96 年民法物權編修正之後,其結論有無不同?(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最高限額抵押權」題目,測驗的是你對民國96年物權編修法的歷史脈絡與實務見解的掌握度。看到這種考「修法前後」對照的題目,你的腦袋要立刻切換成『舊法時期的實務態度』與『新法時期的條文規定』雙軌模式。 【爭點辨識與篇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