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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乙女同居多年,甲有 A 地一筆,乙有 B、C 地二筆。甲出賣其所有之 A 地於好友丙,訂立買賣契約時,甲對丙謊稱 A 地全已劃入市地重劃範圍,並出示不實證明文件取信丙。丙以高於市價 4 倍之價格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購買 A 地,已付清價款並辦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丙發現 A 地未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受有價差 3,000 萬元的損害。乙出國洽公,乃交付身分證和印章委託甲為其領取信件。甲趁機擅執乙的印章及身分證,且盜取 B 地所有權狀,持偽造乙簽名之委任書,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並在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將 B 地設定最高限額 1,500 萬元之抵押權於丁,作為甲向丁借款 1,500 萬元的擔保。清償期屆至,甲未清償借款致 B 地將遭拍賣,乙始知悉上情,並拒絕承認該抵押權設定效力。另乙向戊借款 1,000 萬元,並以其所有 C 地設定擔保 1,000 萬元債權之抵押權於戊,約定 1 年後清償債務。嗣後乙將 C 地出賣於庚,並辦妥所有權權移轉登記,庚未承擔 C 地抵押權擔保之 1,000 萬元債務清償責任。試問: (一)丙以被詐欺為由,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之 3,000 萬元損害,有無理由?(25 分) (二)乙請求丁塗銷 B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丁則抗辯甲已出示乙之身分證、印章、B 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乙應負授權人責任。丁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三)乙屆期未清償其對戊之 1,000 萬元借款債務,庚恐 C 地遭拍賣,遂向戊清償該借款,經戊塗銷 C 地之抵押權登記後,庚請求乙給付 1,000 萬元,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丙以被詐欺為由,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之 3,000 萬元損害,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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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我們在考場上看到這類題目,第一時間的情緒往往是『甲騙人太可惡,丙當然可以要求賠償!』。但請務必冷靜,身為法律人,我們的直覺必須被『請求權基礎』給限縮。這題是典型的『請求權基礎陷阱題』。請跟著我的思路來拆解:

  1. 【辨識爭點與審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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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民法侵權行為體系之適用,核心爭點在於:因受詐欺而以高價買受土地所生之「價差損害」(整體財產之減少),是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亦即「純粹經濟上損失」能否依該段規定請求賠償? 附帶爭點為:受詐欺締約是否構成對「意思決定自由」之侵害?其與財產損害之關係為何?

小題 (二)

乙請求丁塗銷 B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丁則抗辯甲已出示乙之身分證、印章、B 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乙應負授權人責任。丁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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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我們先來拆解題目。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實例題。身為閱卷委員,我最看重的是你能不能『精準挑出事實』來對應『法律要件』。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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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持有乙之身分證、印章、B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向丁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構成民法第169條之表見代理?乙是否應負授權人責任? 附帶爭點為:乙得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丁塗銷B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甲之行為定性為何?

小題 (三)

乙屆期未清償其對戊之 1,000 萬元借款債務,庚恐 C 地遭拍賣,遂向戊清償該借款,經戊塗銷 C 地之抵押權登記後,庚請求乙給付 1,000 萬元,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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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經典的「抵押物受讓人代為清償」題型。看到這類題目,請先冷靜把當事人關係圖畫出來:乙(債務人/原設定人)、戊(債權人/抵押權人)、庚(抵押物受讓人/第三人)。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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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抵押物受讓人(庚)為避免抵押物遭拍賣,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戊)清償債務後,得否依民法第 312 條規定,承受債權人之權利而向債務人求償? 附帶爭點為:庚是否具備民法第 311 條所稱「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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