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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分別向親友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500 萬元及 300 萬元,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 800 萬元之 A 地一筆,別無其他財產,仍將 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移轉登記,用以抵償其對乙之 800 萬元債務,卻未清償其對丙和丁之債務,乙亦知其情事。丙和戊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戊繼承 B 地一筆,丙經戊同意於 B 地自建違章 C 屋一棟居住。後戊將 B 地贈與其外甥庚,同時約定:庚允諾丙、戊居住之 C 屋使用 B 基地至 2 人百年終老(下稱系爭約定)。1 年後戊死亡,庚旋即向丙訴請拆除 C 屋返還 B 地。另丁有鄰地為袋地之 D 地一筆,以市價 1100 萬元賣給辛,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該袋地所有人丑向辛請求確認對 D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經法院為丑勝訴之判決確定。試問: (一)丙、丁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二)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 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由?(25 分) (三)辛以 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辛以 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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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道題目,我們要先在腦海中建立「請求權基礎」與「事實定性」的雷達。這題考的是買賣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但請注意題目的問法非常具體:「辛以D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更要注意,本題不是單純考你背一句「袋地通行權是物之瑕疵」,而是要你看出最高法院見解已有早期否定說與晚近肯定方向的爭議。

  1. 辨識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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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鄰地所有人主張民法第787條第1項之「袋地通行權」,致買受人買受之土地使用受限,此種相鄰關係所生之通行權,應定性為出賣人之「權利瑕疵」,抑或僅屬土地使用效用受限制之「物之瑕疵」?
  2. 附帶爭點:買受人辛逕行依權利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據?並應注意民法第351條關於買受人明知權利瑕疵時出賣人免責之限制。
  3. 民法第349條(權利瑕疵擔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小題 (一)

丙、丁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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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恭喜大家,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民法第244條撤銷訴權考題。但越是經典的題目,越能看出基本功的深淺。我們在審題時,要如何拉開與其他考生的差距呢?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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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撤銷權之行使,具體爭點可分為:

  1. ****:債務人甲於責任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將其僅存之財產(A地)出賣並移轉予特定普通債權人乙,用以抵償其對乙之800萬元債務,雖從形式上看似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同時減少,客觀上是否仍構成「害及債權」?
  2. ****:甲、乙間之行為,是否符合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主觀要件?

小題 (二)

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 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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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道題目是經典的「身分與財產法綜合題」,表面上考債編的贈與,實際上暗藏繼承法與形成權可否繼承的考點。看到這題,首先要問自己:契約當事人是誰?誰有權利撤銷契約?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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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探討「附負擔贈與中,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之撤銷權行使主體」,具體可分為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戊、庚間關於 B 地之贈與及「系爭約定」之法律性質為何?庚訴請拆屋還地是否構成不履行負擔?
  2. 核心爭點:民法第 412 條之撤銷權應由何人行使?丙得否以第三人利益契約受益人之地位撤銷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