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甲有 A 地,自行出資在 A 地上興建 B 屋,B 屋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違章建物。其後,甲先將 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乙,再將 B 屋出賣並交付於丙。丙受讓 B 屋後,實際未使用,任令 B 屋閒置。丁見有機可趁,擅自占用 B 屋營業,但業績不佳,虧損連連。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設鄰居戊在自宅烹煮不慎,釀成火災,火勢延燒波及 B 屋,丙請求戊賠償 B 屋燒燬的損失,有無理由?(25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你好,看到這道題目,首先要先穩住陣腳。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違章建築結合侵權行為的考題。我們來拆解一下思考步驟:

  1. 辨識核心爭點(占80%):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違章建築受讓人之權利保護問題。

  1. 核心爭點:違章建築受讓人丙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
  2. 附帶爭點:戊過失延燒B屋時,丙可否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或第962條請求?此部分應注意:第962條係占有保護請求權,效果為返還占有物、除去妨害或防止妨害,並非燒燬價值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且題示丁已擅自占用B屋,丙未必仍為直接占有人,故本題重心仍應放在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受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

小題 (一)

乙請求丙拆除 B 屋、返還 A 地,並支付一筆 B 屋占用 A 地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有無理由?(25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離」的物權與債權綜合題。請跟著老師的思路來拆解:

  1. :題目問「乙請求丙拆屋還地」以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金額」有無理由。你的腦中要立刻浮現兩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拆屋還地),以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民法第425條之1第2項、租賃關係(給付金錢)。民法第767條第1項以相對人無權占有或妨害所有權為核心,民法第425條之1第2項則處理推定租賃下租金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的問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房屋與土地所有權異動時之權利義務關係,具體爭點如下:

  1. (附帶爭點)丙受讓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B屋,雖不能取得登記所有權,是否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並具備拆屋還地之被告適格?
  2. (核心爭點)B屋為違章建物,且甲係「先賣A地、後賣B屋」,丙可否主張民法第425條之1之推定租賃關係,或民法第426條之1類推適用而為有權占有?

小題 (二)

丙請求丁返還 B 屋,並支付一筆占用 B 屋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有無理由?(25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拿到這題 25 分的小題,請先深呼吸,不要急著狂寫法條。這題的案情很單純,但題目裡的每一個形容詞(違章建物、實際未使用、虧損連連)都是拿分的「踩分點」。 請將題目拆成兩個請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受讓違章建築之買受人,面對第三人無權占有時之權利主張。可分為兩大層次:

  1. 返還房屋請求權(核心爭點):違章建築受讓人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不得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應改檢討民法第 962 條占有保護請求權、第 179 條不當得利返還占有,及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213 條第 1 項侵權行為回復原狀。
  2.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侵權損害賠償(核心爭點):無權占有他人閒置房屋,占有人營業虧損是否仍受有「利益」?權利人閒置房屋是否仍受有「損害」?

🏷️ 相關主題

物權法律關係與不動產紛爭
查看更多「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