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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 X 大樓,分得 A、B 二屋。建物完成後,甲與其子乙約定,將 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並約定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 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丙、丁得否請求乙將 A 屋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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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財產法綜合題,結合了『借名登記』、『繼承』與『共有』三個大範圍。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把人物與財產關係畫成圖,然後跟著我這樣想:

  1. 【拆解法律關係】:甲跟乙之間在A屋上到底有幾個契約?這是本題的最大陷阱!題目說『將A屋登記於乙名下』,這是『借名登記契約』;接著又說『約定由乙無償使用...未約定期限』,這是『使用借貸契約』。請務必在腦中將『登記名義』與『實體使用權』切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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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借名登記契約因當事人死亡之效力為何?甲之繼承人(丙、丁)得否未經他繼承人(乙)之同意,行使公同共有之權利請求返還A屋登記?

小題 (二)

丙單獨通知乙不得再繼續使用 A 屋,並請求乙遷出 A 屋,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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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20分的題目,請先深呼吸。這題字數不多,但裡面藏著閱卷老師非常喜歡考的『權利行使主體』陷阱。我們一步步來拆解:

  1. 【辨識爭點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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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繼承人如何行使被繼承人生前所締結之契約權利。具體而言:

  1. 【附帶爭點】:甲乙間就A屋之約定定性(借名登記與使用借貸契約),以及甲死亡後該契約關係之繼承。

小題 (三)

因 X 大樓住戶戊之過失引發火災,致 B 屋部分毀損。丙得否單獨向戊請求賠償按其應繼分計算之損害?(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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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公同共有權利行使」加上「繼承財產侵害」的綜合題型。看到題目時,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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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之附帶爭點為第三人戊對遺產B屋之侵權責任成立與否;而「核心爭點」在於:繼承財產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公同共有債權),個別公同共有人(丙)得否未經全體同意,單獨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按其「應繼分」比例計算之金錢損害? 【法條依據】

小題 (四)

乙利用其為 A 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之機會,提供 A 屋予不知乙僅係 A 屋出名人之庚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抵押權,以擔保乙於設定時向庚實際借得之 420 萬元借款債務。嗣因乙未能清償前開債務,庚遂聲請法院拍賣 A 屋,並就拍定之價金受償 390 萬元,其餘 30 萬元仍未獲清償。之後,乙、丙、丁就甲之遺產完成分割協議,各取得三分之一。如丙、丁就乙前開處分 A 屋,得依侵權行為規定向乙請求賠償之權利已經時效完成,則丙、丁得否另為如下之請求?(40 分) 1. 乙應給付丙、丁各 160 萬元 2. 乙應給付丙、丁各 140 萬元 3. 乙應給付丙、丁各 1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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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財產權變動與不當得利客體認定」的進階題。身為閱卷委員,我看到這題的第一眼,就知道它要考什麼:它不在乎你懂不懂借名登記或無權處分(這是基本功),它真正要考的是『不當得利所受利益的計算與直接因果關係』。\n\n拿到這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n\n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n - 【附帶爭點(佔20%篇幅)】:甲死亡後A屋的歸屬?乙設定抵押權的效力?題目已經明示侵權行為時效完成,這是在暗示你直接切入「不當得利」。\n - 【核心爭點(佔80%篇幅)】:乙到底受有什麼「利益」?這是本題的靈魂。題目故意給了三個數字(480萬、420萬、390萬),就是要你逐一檢驗哪一個數字才符合不當得利的要件。\n\n2. 論述順序的推演:\n - Step 1 權屬變化:甲死亡,借名登記消滅,A屋成為遺產(乙丙丁公同共有)。乙以自己名義設定抵押權,屬無權處分,但庚受善意受讓保護,抵押權有效。\n - Step 2 請求權基礎:侵權行為時效完成,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應適用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n - Step 3 核心涵攝(三個數字的淘汰賽):\n - 480萬(最高限額):只是擔保上限,乙沒有拿到這筆錢,非受有利益。\n - 420萬(實際借款):乙拿到420萬的「法律上原因」是乙庚之間的「消費借貸契約」,不是因為處分A屋。所以這420萬不是不當得利!\n - 390萬(拍賣受償):A屋被拍賣,庚拿走390萬,導致乙對庚的債務「消滅了390萬」。乙受有「債務消滅」的利益,且直接導致遺產(A屋)受損,這才是真正的不當得利客體!\n - Step 4 結論:不當得利債權於遺產分割後,丙丁各得三分之一(即130萬)。\n\n3. ⚠️ 常見錯誤與陷阱:\n - 踩坑一:花太多篇幅寫善意受讓(土地法第43條),導致核心爭點沒時間寫。記住,題目問的是丙丁對乙的請求,庚的權利只是過場。\n - 踩坑二:直接認定乙借到的420萬就是不當得利。這是多數考生的死穴!沒有區分「消費借貸契約(取得資金)」與「設定抵押權(擔保)」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n - 踩坑三:涵攝太空泛。閱卷委員要看到你明確寫出「消極財產之減少亦屬受有利益」,並把390萬代入這個概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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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測驗考生對於不當得利「受有利益」客體之定性與計算。各爭點層次如下:

  1. 附帶爭點:甲死亡後,A屋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及A屋之所有權歸屬;乙設定抵押權之行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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