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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 X 大樓,分得 A、B 二屋。建物完成後,甲與其子乙約定,將 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並約定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 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丙、丁得否請求乙將 A 屋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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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財產法綜合題,結合了『借名登記』、『繼承』與『共有/準公同共有債權』三個大範圍。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把人物與財產關係畫成圖,然後跟著我這樣想:

  1. :甲跟乙之間在A屋上到底有幾個契約?這是本題的最大陷阱!題目說『將A屋登記於乙名下』,這是『借名登記契約』;接著又說『約定由乙無償使用...未約定期限』,這是『使用借貸契約』。請務必在腦中將『登記名義』與『實體使用權』切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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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借名登記契約因借名人甲死亡之效力為何?甲之繼承人丙、丁得否請求出名人乙返還A屋之登記利益,並將A屋移轉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
  2. 附帶爭點:當事人間另成立之「使用借貸契約」,是否會構成拒絕返還登記之抗辯?

小題 (二)

丙單獨通知乙不得再繼續使用 A 屋,並請求乙遷出 A 屋,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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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20分的題目,請先深呼吸。這題字數不多,但裡面藏著閱卷老師非常喜歡考的『權利行使主體』陷阱,而且題幹還特別寫了『A屋仍登記於乙名下』。我們一步步來拆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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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繼承人如何行使被繼承人生前所締結之契約權利,並須注意題幹明示A屋仍登記於乙名下。具體而言:

  1. :甲乙間就A屋之法律關係,包含借名登記及無償使用A屋之使用借貸契約;借名登記契約原則上因甲死亡而消滅,但乙對A屋之占有仍須另看使用借貸關係是否已合法終止。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借名登記因類似委任而常類推適用此規定。
  2. :丙一人得否單獨使甲乙間未定期限、亦不能依目的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消滅,並據以請求乙遷出A屋。

小題 (三)

因 X 大樓住戶戊之過失引發火災,致 B 屋部分毀損。丙得否單獨向戊請求賠償按其應繼分計算之損害?(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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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公同共有權利行使」加上「繼承財產侵害」的綜合題型。看到題目時,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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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附帶爭點為第三人戊對B屋毀損是否成立侵權責任;而核心爭點在於:B屋為乙、丙、丁公同共有時,因B屋受侵害所生之金錢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得由個別公同共有人丙未經全體同意,單獨向侵權行為人戊請求給付按其「應繼分」比例計算之損害。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小題 (四)

乙利用其為 A 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之機會,提供 A 屋予不知乙僅係 A 屋出名人之庚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抵押權,以擔保乙於設定時向庚實際借得之 420 萬元借款債務。嗣因乙未能清償前開債務,庚遂聲請法院拍賣 A 屋,並就拍定之價金受償 390 萬元,其餘 30 萬元仍未獲清償。之後,乙、丙、丁就甲之遺產完成分割協議,各取得三分之一。如丙、丁就乙前開處分 A 屋,得依侵權行為規定向乙請求賠償之權利已經時效完成,則丙、丁得否另為如下之請求?(40 分)
1. 乙應給付丙、丁各 160 萬元
2. 乙應給付丙、丁各 140 萬元
3. 乙應給付丙、丁各 1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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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借名登記外部效力、給付不能與不當得利客體認定」的進階題。身為閱卷委員,我看到這題的第一眼,就知道它要考什麼:它不只在乎你懂不懂借名登記,更要看你能不能分清楚:借名登記消滅後,繼承人取得的是移轉登記請求權,不是當然取得A屋物權;出名人乙對外設定抵押權,依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是有權處分;最後才進入本題靈魂——不當得利所受利益的計算。 拿到這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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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考生對於借名登記消滅後之請求權性質,以及不當得利「受有利益」客體之定性與計算。各爭點層次如下:

  1. 附帶爭點:甲死亡後,A屋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乙仍為登記名義人時對外設定抵押權之效力,以及丙、丁取得者究係A屋物權本身或移轉登記請求權。
  2. 核心爭點:丙、丁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得否另依民法第179條、第197條第2項,或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乙返還利益或賠償損害;乙所受之「利益」究竟為最高限額擔保額480萬元、實際借款額420萬元,抑或拍賣價金中清償乙債務之390萬元。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甲有娶的所有權嗎,因為是合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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