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題
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 X 大樓,分得 A、B 二屋。建物完成後,甲與其子乙約定,將 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並約定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 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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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財產法綜合題,結合了『借名登記』、『繼承』與『共有』三個大範圍。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把人物與財產關係畫成圖,然後跟著我這樣想:
- 【拆解法律關係】:甲跟乙之間在A屋上到底有幾個契約?這是本題的最大陷阱!題目說『將A屋登記於乙名下』,這是『借名登記契約』;接著又說『約定由乙無償使用...未約定期限』,這是『使用借貸契約』。請務必在腦中將『登記名義』與『實體使用權』切開!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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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20分的題目,請先深呼吸。這題字數不多,但裡面藏著閱卷老師非常喜歡考的『權利行使主體』陷阱。我們一步步來拆解:
- 【辨識爭點與篇幅分配】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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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公同共有權利行使」加上「繼承財產侵害」的綜合題型。看到題目時,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小題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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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財產權變動與不當得利客體認定」的進階題。身為閱卷委員,我看到這題的第一眼,就知道它要考什麼:它不在乎你懂不懂借名登記或無權處分(這是基本功),它真正要考的是『不當得利所受利益的計算與直接因果關係』。\n\n拿到這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n\n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n - 【附帶爭點(佔20%篇幅)】:甲死亡後A屋的歸屬?乙設定抵押權的效力?題目已經明示侵權行為時效完成,這是在暗示你直接切入「不當得利」。\n - 【核心爭點(佔80%篇幅)】:乙到底受有什麼「利益」?這是本題的靈魂。題目故意給了三個數字(480萬、420萬、390萬),就是要你逐一檢驗哪一個數字才符合不當得利的要件。\n\n2. 論述順序的推演:\n - Step 1 權屬變化:甲死亡,借名登記消滅,A屋成為遺產(乙丙丁公同共有)。乙以自己名義設定抵押權,屬無權處分,但庚受善意受讓保護,抵押權有效。\n - Step 2 請求權基礎:侵權行為時效完成,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應適用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n - Step 3 核心涵攝(三個數字的淘汰賽):\n - 480萬(最高限額):只是擔保上限,乙沒有拿到這筆錢,非受有利益。\n - 420萬(實際借款):乙拿到420萬的「法律上原因」是乙庚之間的「消費借貸契約」,不是因為處分A屋。所以這420萬不是不當得利!\n - 390萬(拍賣受償):A屋被拍賣,庚拿走390萬,導致乙對庚的債務「消滅了390萬」。乙受有「債務消滅」的利益,且直接導致遺產(A屋)受損,這才是真正的不當得利客體!\n - Step 4 結論:不當得利債權於遺產分割後,丙丁各得三分之一(即130萬)。\n\n3. ⚠️ 常見錯誤與陷阱:\n - 踩坑一:花太多篇幅寫善意受讓(土地法第43條),導致核心爭點沒時間寫。記住,題目問的是丙丁對乙的請求,庚的權利只是過場。\n - 踩坑二:直接認定乙借到的420萬就是不當得利。這是多數考生的死穴!沒有區分「消費借貸契約(取得資金)」與「設定抵押權(擔保)」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n - 踩坑三:涵攝太空泛。閱卷委員要看到你明確寫出「消極財產之減少亦屬受有利益」,並把390萬代入這個概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