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 1/8,未約定管理方法,經甲、乙、丙、丁、戊、己六人同意,可否將 A 地為出租或設定抵押權或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壬?庚、辛如不同意,可主張何種權利?(4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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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道共有物處分與管理的經典考題,不要急著把背誦的法條全寫上去。這題考點雖然明確,但子題多,層次分明是拿高分的關鍵。閱卷時,我們最看重的是你能不能在三個不同的行為(出租、抵押、出賣)中,精準適用對應的法規,並且完整回答『多數決可否為之』與『少數派如何自救』兩個問號。 👉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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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共有物之管理與處分,依題意之三個行為(出租、設定抵押權、出賣),可分為以下爭點:
- 出租行為(附帶爭點):多數共有人得否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決定共有物之出租?少數共有人有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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