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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 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 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 B 男,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300萬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1194條之方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2700萬元之房屋指定由 B 繼承。嗣後己因故意傷害 A,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及現金300萬元。試問: (一)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二)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三)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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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類身分法與繼承法結合的題目,首先要具備「身分行為有效性審查」的爭點意識。題目問「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實際上並不是單純考你背誦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而是在考驗你:題目中發生的這些「結婚」、「收養」行為,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效?有效,才有繼承權;無效,就沒有。 一、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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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與丁之結婚效力、甲與丁共同收養B之效力,以及A之繼承資格,攸關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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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你的國考閱卷委員兼輔導老師。看到這題「代筆遺囑是否有效」,你的直覺應該立刻連接到民法關於遺囑的「要式性」。這題只有短短一句話問效力,但魔鬼藏在細節裡!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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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甲所立之代筆遺囑,其見證人戊、己是否具備適法資格,進而影響該代筆遺囑之效力。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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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類型的「遺產分配與計算」題,首先要深呼吸,不要被一堆數字和人名嚇到。這題的核心在考驗你對「財產計算」與「特留分扣減」的邏輯順序。 拿到題目後,我們應該這樣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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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己之死因贈與是否因其故意傷害行為而失效,以及甲之遺產特留分應如何計算與扣減。 二、法規範

📝 姻親禁婚與近親收養
💡 繼承人資格取決於婚姻與收養之有效性,應檢核親等與輩分限制。
  • 姻親關係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第971條反面解釋),仍有禁婚與收養限制之適用。
  • 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同」者可結婚(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違反者婚姻無效。
  • 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民法第1073條之1第3款),違反者收養無效。
  • 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婚生子女與養子女(民法第1138、1144條)。
🧠 記憶技巧:姻親死後不消滅,輩分相同可結婚,收養輩分要相當,配偶子女共繼承。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配偶死亡後姻親關係即消滅,進而忽略輩分相同或不相當之法律限制,導致繼承人判斷錯誤。
代筆遺囑成立要件 死因贈與之效力 特留分之計算與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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