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 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 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 B 男,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300萬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1194條之方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2700萬元之房屋指定由 B 繼承。嗣後己因故意傷害 A,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及現金300萬元。試問: (一)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二)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三)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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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類身分法與繼承法結合的題目,首先要具備『身分行為有效性審查』的爭點意識。題目問『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實際上並不是單純考你背誦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而是在考驗你:題目中發生的這些『結婚』、『收養』行為,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效?有效,才有繼承權;無效,就沒有。 分析這道題的步驟如下: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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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你的國考閱卷委員兼輔導老師。看到這題「代筆遺囑是否有效」,你的直覺應該立刻連接到民法關於遺囑的「要式性」。這題只有短短一句話問效力,但魔鬼藏在細節裡!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 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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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類型的「遺產分配與計算」題,首先要深呼吸,不要被一堆數字和人名嚇到。這題的核心在考驗你對『財產計算』與『特留分扣減』的邏輯順序。\n\n拿到題目後,我們應該這樣辨識爭點:\n1. 【附帶爭點】己打傷 A,死因贈與還有沒有效? 這是出題老師設的陷阱!很多人會直覺想到繼承權喪失(民法第1145條)或遺贈失效(民法第1201條),但己是「受贈人」,不是繼承人也不是受遺贈人,必須回歸贈與章節(民法第416條)。發現甲死前沒撤銷後,就能確定這筆 300 萬的債權依然存在。這部分寫 20% 篇幅即可。\n2. 【核心爭點】特留分的計算與扣減順序。 這是本題的靈魂(佔 80% 篇幅)。你需要分步驟處理:\n - 第一步:算「應繼財產」。千萬別忘了 A 拿過的 300 萬結婚基金要「歸扣」。\n - 第二步:算「特留分」。算出每個人應得的數字。\n - 第三步:算「侵害額」。A 已經拿了 300 萬,所以她被侵害的額度要扣掉這 300 萬。\n - 第四步(進階):誰來承擔扣減?這裡有「遺囑指定繼承(實質為遺贈或應繼分指定)」跟「死因贈與」,兩者誰先被扣?這是拉開分數的關鍵,必須點出實務與學說對於扣減順序的見解。\n\n⚠️ 避坑指南(常見錯誤方向):\n1. 忘記 A 的特留分要扣除已領取的歸扣財產:A 的特留分是 550 萬,但她已經拿了 300 萬,所以只能再要 250 萬,很多考生會直接讓 A 討 550 萬,全盤皆錯。\n2. 把己當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誤用民法第 1145 條或第 1201 條去宣告己的 300 萬失效。\n3. 計算過程沒有寫出來:閱卷老師是看你的「算式」給分,如果只寫結論數字,就算對了分數也會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