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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女未婚與乙男同居,生下一子 A。嗣後乙男即離家不知去向。甲女因無力扶養 A,將甫出生之 A 子,依法出養給表姊丙女與其夫丁男。丙女與丁男已有兩歲之 B 女。未料,三年後,丙女因車禍去世。甲女前來幫忙照顧孩子,而與丁男發生感情,並依法為結婚之登記。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承前事實關係,甲女與丁男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女無任何財產,丁男已有一棟房屋價值 6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丁男有 5000 萬元之薪資,但向銀行貸款 200 萬元,並以該棟房屋向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因屆期未能清償,該屋被銀行拍賣得款 600 萬元,以其中之 200 萬元清償貸款後,剩餘 400 萬元。另外丁男又向戊男借款 1200 萬元,尚未清償。甲女婚後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此時,丁男因病死亡,其所留下之財產應如何分配及繼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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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綜合計算題。作為考生,看到這種題目時,腦中必須立刻浮現清算時間軸與財產分類抽屜的概念。

  1. 附帶爭點約佔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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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身分法上典型之財產清算綜合題,涉及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甲與丁之婚姻是否有效?A、B 之繼承人地位為何?
  2. 核心爭點一:丁以婚前財產房屋之拍賣價金清償婚後債務銀行貸款 200 萬元時,依法應如何評價?涉民法第 1030-2 條之內部清算調整。

小題 (一)

甲女與丁男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未成年子女 A、B 有特有財產時,應由何人管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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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身分法實例題』,考驗的是你對『親屬關係變動』與『親權行使』的敏銳度。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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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權歸屬。其中:

  1. 核心爭點:甲女與丁男結婚後,甲女對「生子但已被收養之A」及「丁男與前妻之子B」,是否依法享有親權?尤其A部分,須辨明民法第1077條第2項停止效力與同條第3項回復效力之關係。
  2. 附帶爭點: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法定管理權人為何人?

小題 (三)

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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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老師。這題是典型的『營業員詐騙客戶購買不存在或非公司承作金融商品』的實例題。看到第(三)小題,題目明示要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所以不能只沿用第(一)小題民法第188條的侵權行為思維。第188條問的是受僱人外觀上是否執行職務;第224條、第227條則必須先問:乙公司到底對甲負有哪一個契約債務?丙的行為是不是在履行那個債務?

  1. 前提爭點:甲乙間雖因開戶有一般投資交易契約,但本件損害來自『該基金』。該基金事實上不是乙公司代銷商品,所以要先檢驗丙有無代理權或表見代理,能否使乙公司與甲成立該基金申購或投資委任契約。這裡要用民法第1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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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在探討證券公司營業專員利用客戶既有開戶交易關係,私下虛構公司代銷基金並詐取款項時,客戶得否對證券公司主張債務不履行。具體爭點可分為:

  1. [前提爭點] 甲乙間固有開戶、投資交易之契約關係,但就本件『該基金』,是否已因丙之行為而成立乙公司應負責之基金申購、投資委任或類似契約?丙是否有代理權或表見代理外觀?
  2. [附帶爭點] 若僅就乙公司正常受託交易業務而言,僱傭契約未經公證生效,是否影響丙作為乙公司履行輔助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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