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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年僅 2 歲。其後,甲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乙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 A 屋與 200 萬元之債務。婚後,甲、乙各自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 100 萬元償還乙之前開 200 萬元債務。其後,甲因經商失敗,對戊負債 1,000 萬元。甲與乙因此感情不睦。某日,甲與乙吵架,乙打丁出氣,致丁遍體鱗傷。甲知情後,乃對乙提起離婚訴訟,合併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起訴時,乙除有 A 屋外,尚有婚後營利所得 900 萬元之存款,甲除負有 1,000 萬元之債務外,並無其他動產或不動產。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若離婚判決確定後隔日,甲死亡,戊向丙請求返還 1,000 萬元,有無理由?丙對戊之請求,可否拒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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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標準的「身分法跨章節綜合題」,結合了夫妻財產制與繼承法。請跟著題目的時間軸與當事人關係來拆解。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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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戊向丙請求返還1,000萬元是否有理由,以及丙得否主張有限責任抗辯,拒絕清償逾越被繼承人甲遺產範圍之債務。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就甲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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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時,請先深呼吸,不要被一堆數字跟人名嚇到。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身分法綜合題,結合了裁判離婚與剩餘財產分配兩大區塊。 首先,我們要辨識爭點。題目問法院應如何判決,甲的訴求有兩個: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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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甲得否以乙毆打其子丁為由請求裁判離婚,以及甲、乙間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方式與法院得否調整分配額。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在丙係甲之金錢債權人之情形,如乙不知甲有負債而受贈與,但丁知甲係為脫債而贈與時,丙之上開請求有無理由?若法院判決丙勝訴,僅丁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聲明不服之共同被告?(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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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旨在測驗你對實體法要件的精準度,以及能否將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正確轉譯為程序法上的訴訟型態。看到題目時,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一、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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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對甲、乙行使撤銷權並對丁請求回復原狀,均無理由 (一)爭點:甲乙間移轉AB房地之行為定性為何?丙得否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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