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已成年之丙子。甲於20年前與丁女發生關係而生子戊,並已認領戊。甲與丁發生婚外情後,即離開與乙之共同住所與丁同居,雖有給付丙之扶養費,惟與乙分居已20年,期間二人幾無見面,僅就子女教養、家庭費用負擔等必要事項始有聯絡。甲主張其與乙分居時久,彼此已無感情且互不關心,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日向法院訴請與乙離婚,乙則抗辯兩造感情淡薄係肇因於甲外遇、離家別居,甲為唯一可歸責之一方,仍期待甲歸家共營夫妻生活,不願意離婚。 法院於112年5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敗訴之一方已依法提起上訴,嗣甲於112年7月30日死亡,甲死亡後遺有 A 地、B 屋(含基地),其遺產尚未分割。其中 A 地由庚無權占有並於其上擅自搭建 C 屋使用,B 屋於甲生前即出租於辛,惟辛自111年7月1日起積欠租金,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迄甲死亡時已積欠租金達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戊於甲死亡後於咖啡廳與網友壬見面,與壬甫結識2小時即決定結婚,壬當場書立結婚書約,因咖啡廳內只有店員一人且不願意擔任結婚證人,故壬外出覓得原不相識之路人癸、丑於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戊則於咖啡廳內等待壬取得證人簽名,再與壬持該結婚書約共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嗣戊於結婚登記翌日死亡。試問: (一)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25分) (二)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戊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25分) (三)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 C 屋、返還 A 地?是否得單獨對辛起訴請求給付112年7月30日以前積欠之租金60萬元?(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戊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25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面對這題身分法的綜合題,我們要先釐清時間軸與人物關係。這題的核心在考驗大家對於「繼承權發生時點」以及「結婚形式要件的實質內涵」的掌握。 拿到題目後,請先在草稿紙上畫出樹狀圖與時間軸: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甲於離婚訴訟繫屬中死亡,其配偶乙與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戊是否具備繼承權;以及戊之結婚證人未親見親聞雙方合意之效力,進而影響戊死亡後之遺產繼承人認定。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25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千萬不要直接下結論!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最新憲法法庭見解+判決效力」測驗題。出題老師在題目中刻意埋了時間點:第一審法院於112年5月30日判決。這個時間點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於112年3月24日宣示之後,但也仍在該判決所定2年修法期限內,這就是本題最大的提示。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甲乙分居長達20年是否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以及甲身為唯一有責配偶,其離婚請求是否受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限制,抑或有112年憲判字第4號之適用。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 C 屋、返還 A 地?是否得單獨對辛起訴請求給付112年7月30日以前積欠之租金60萬元?(25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考驗的是「遺產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如何行使權利」。看到這題,請立刻在腦海中區分出兩個層次:實體法上權利怎麼行使?訴訟法上當事人適格怎麼判斷?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丙得否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以及得否單獨對辛起訴請求給付60萬元租金,涉及遺產未分割前公同共有物與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及當事人適格要件。 二、法規範

🏷️ 相關主題

身分法
查看更多「[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