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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男與丁女,丙自研究所畢業後即與父母雙亡之戊女結婚。婚後兩人與甲、乙同住,10 年來未生有子嗣。丁自高中時期即因個性叛逆,在網咖結識庚男後,不顧甲、乙反對與其交往,搬出家中,與庚同居後懷胎,庚得知要當爸爸後非常開心,定期給予生活費,細心照料丁及其腹中胎兒,並以書面約定胎兒辛從庚姓。試問: (一)丁於辛 1 歲後與庚分手,而與丙、戊訂立收養契約,單獨將辛出養給丙、戊夫婦,該收養契約是否發生效力?庚得否向法院請求酌定對辛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25 分) (二)丙因突發心臟病去世,戊仍與甲、乙互相照顧多年,感情深厚。此時甲、乙有意收養戊,雙方訂立書面之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可,法院得否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又如甲、乙與戊事先訂立書面之終止姻親關係契約,其結果是否不同?(25 分) (三)甲因丁與庚交往同居生子一事,始終未能釋懷,在一次大吵當中,丁以言語辱罵甲之後,多年沒有來往,至甲重病入院亦始終未為探望,故甲於代筆遺囑中表明不讓丁繼承其財產,見證人亦聽聞此事。未料,該代筆遺囑因欠缺其中一見證人之簽名而無效。若甲、乙於丙死亡後未收養戊,甲死亡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應如何繼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丁於辛 1 歲後與庚分手,而與丙、戊訂立收養契約,單獨將辛出養給丙、戊夫婦,該收養契約是否發生效力?庚得否向法院請求酌定對辛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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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種『未婚生子』加上『單方出養』的題目,請立刻啟動『身分關係時間軸』的雷達。這題有兩個問號,代表我們必須分層次處理。首先,千萬不要一看到『丁單獨將辛出養』,就直接跳去寫收養無效!你必須先問自己一個前置問題:『庚在法律上到底是辛的誰?』如果庚只是個路人,丁當然可以單獨出養;所以本題的【核心爭點】其實隱藏在前半段的事實中,也就是『庚與辛的真實身分關係為何』。 答題順序上,請按照以下三步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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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非婚生子女之身分關係轉變與收養要件,分為以下層次:

  1. 【核心爭點】庚對辛是否發生「撫育視為認領」之效力,進而取得法定生父之地位?

小題 (二)

丙因突發心臟病去世,戊仍與甲、乙互相照顧多年,感情深厚。此時甲、乙有意收養戊,雙方訂立書面之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可,法院得否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又如甲、乙與戊事先訂立書面之終止姻親關係契約,其結果是否不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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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身分法總則與收養法」結合題。看到題目,首先要冷靜拆解當事人之間的親屬關係,並緊扣法條要件。

  1. 爭點辨識與層次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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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收養要件與姻親關係消滅之規定,爭點層次如下:

  1. 核心爭點一: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與死者父母間之「直系姻親」關係是否隨之消滅?其相互間得否成立收養關係?

小題 (三)

甲因丁與庚交往同居生子一事,始終未能釋懷,在一次大吵當中,丁以言語辱罵甲之後,多年沒有來往,至甲重病入院亦始終未為探望,故甲於代筆遺囑中表明不讓丁繼承其財產,見證人亦聽聞此事。未料,該代筆遺囑因欠缺其中一見證人之簽名而無效。若甲、乙於丙死亡後未收養戊,甲死亡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應如何繼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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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恭喜你遇到考選部非常喜歡出的『實體法與身分法跨章節綜合題』。作為閱卷委員,我們看這題不是只看你最後算出的金額對不對,而是看你的『思考層次』有沒有拉出來。拿到題目,請立刻把當事人關係圖畫出來,並標註死亡與發生事件的時間點。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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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甲之1,500萬遺產應如何分配,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丁之行為是否構成對被繼承人甲之重大虐待或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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