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 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 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 B 男,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300萬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1194條之方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2700萬元之房屋指定由 B 繼承。嗣後己因故意傷害 A,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及現金300萬元。試問: (一)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二)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三)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 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 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 B 男,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300萬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1194條之方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2700萬元之房屋指定由 B 繼承。嗣後己因故意傷害 A,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及現金300萬元。試問: (一)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二)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三)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思路引導 VIP
你好!我是你的國考閱卷委員兼輔導老師。看到這題「代筆遺囑是否有效」,你的直覺應該立刻連接到民法關於遺囑的「要式性」。這題只有短短一句話問效力,但魔鬼藏在細節裡!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 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
小題 (一)
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類身分法與繼承法結合的題目,首先要具備「身分行為有效性審查」的爭點意識。題目問「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實際上並不是單純考你背誦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而是在考驗你:題目中發生的這些「結婚」、「收養」行為,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效?有效,才有繼承權;無效,就沒有。 分析這道題的步驟如下:
小題 (三)
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種類型的「遺產分配與計算」題,首先要深呼吸,不要被一堆數字和人名嚇到。這題的核心在考驗你對「財產計算」與「特留分扣減」的邏輯順序。 拿到題目後,我們應該這樣辨識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