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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 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 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 B 男,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300萬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1194條之方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2700萬元之房屋指定由 B 繼承。嗣後己因故意傷害 A,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及現金300萬元。試問: (一)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二)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三)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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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你的國考閱卷委員兼輔導老師。看到這題「代筆遺囑是否有效」,你的直覺應該立刻連接到民法關於遺囑的「要式性」。這題只有短短一句話問效力,但魔鬼藏在細節裡!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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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所立之代筆遺囑,其「見證人資格」是否適法。附帶爭點為代筆遺囑之積極形式要件。 具體而言,應分別檢視見證人戊(遺囑指定由B取得房屋,而B為甲之養子兼繼承人;戊為B之本生母,且為甲配偶丁之姊妹)是否違反民法第1198條第3款規定;以及見證人己(受甲300萬元死因贈與之人)是否因而落入同條第4款「受遺贈人」之限制。

  1.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方式):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小題 (一)

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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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類身分法與繼承法結合的題目,首先要具備「身分行為有效性審查」的爭點意識。題目問「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實際上並不是單純考你背誦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而是在考驗你:題目中發生的這些「結婚」、「收養」行為,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效?有效,才有繼承權;無效,就沒有。 分析這道題的步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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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身分行為之效力對於法定繼承人資格之影響,具體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一:甲與丁之結婚是否因雙方具旁系姻親關係而無效?(攸關丁是否具配偶繼承權)
  2. 核心爭點二:甲與丁共同收養丁之成年外甥B是否有效?(攸關B是否具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權)

小題 (三)

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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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類型的「遺產分配與計算」題,首先要深呼吸,不要被一堆數字和人名嚇到。這題的核心在考驗你對「財產計算」與「特留分扣減」的邏輯順序。 拿到題目後,我們應該這樣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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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甲死亡後遺產之具體分配,主要爭點有二:

  1. 附帶爭點:己故意傷害繼承人 A,甲與己之「死因贈與」是否因此失效?
  2. 核心爭點:甲之遺產特留分應如何計算?當「遺囑處分(指定由 B 繼承房屋,使 B 取得逾其應繼分之繼承利益)」與「死因贈與(贈與己現金)」共同侵害特留分時,扣減權之行使對象與順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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