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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80 年至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但未舉辦結婚儀式及宴客,嗣後依序生育丙男、丁女、戊男、己女。甲、乙於 96 年 4 月辦妥兩願離婚登記,但仍同住一處,共同撫養兒女。甲、乙後來複合,於 97 年 10 月公開舉行婚禮並宴客,惟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兩人複合後,甲經商致富,乙則操持家務而無任何財產。此外,甲於 105 年 12 月贈與丙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作為其考上高考之獎賞;丙嗣與已婚女子過從親密,生下 A 女,丙按月支付撫育 A 之費用。丁於 106 年 7 月結婚而從甲受贈 500 萬元,並於婚後育有 B 子。戊婚後生下 C 子。己未婚生下 D、E 二女,且因於 107 年 1 月開店營業而經甲贈與 300 萬元。其後,丙、丁、己對甲有重大虐待情事,經甲公開表示三人不得繼承其財產,但甲嗣於作成遺囑時,特別寫道:「我原諒己對我的不孝,她仍可繼承我的財產」。108 年 6 月,甲、己搭機遭遇空難,同時死亡。戊知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被發現。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假設乙曾於 105 年 10 月向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無效,並請求甲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分配。乙之訴,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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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本題乙的訴之聲明有二:「確認婚姻無效」與「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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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兩個層次之爭點:

  1. (附帶爭點)甲乙於80年及97年之兩次婚姻效力為何?
  2. (核心爭點)甲乙97年10月公開舉行婚禮並宴客但未登記,婚姻無效時,乙得否依民法第999條之1第1項準用第1058條,並因兩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依第1005條、第1030條之1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小題 (二)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 200 萬元,惟甲尚欠債權人庚 1100 萬元未還。庚訴請戊清償上開 1100 萬元之債務,是否有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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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0分的子題,請先深呼吸,不要被前面落落長的親屬繼承關係與財產分配給嚇到了。這題的關鍵在於「精準打擊」,閱卷老師要看的主要是兩個緊扣在一起的觀念:第一,繼承債務對外是連帶責任;第二,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者,喪失有限責任利益。我們來拆解一下: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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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單純且聚焦,但須補上對外連帶責任的依據。在於:繼承人戊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是否因此喪失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有限責任利益;以及庚得否依繼承債務之對外連帶責任,向戊請求清償甲所欠全部1100萬元?

  1.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為我國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原則。
  2. 民法第1153條第1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同條第2項並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被繼承人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故對外債權人得請求任一繼承人清償全部,但繼承人原則上仍有以所得遺產為限之抗辯。

小題 (三)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 700 萬元,且無任何債務。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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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測驗面向廣泛的「繼承法綜合計算題」。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一開始就急著按計算機,而是要先將「人物關係與狀態」釐清。這題的設計非常有層次,閱卷委員想看的是你的邏輯演繹過程。 解題第一步,我們要在腦海中建立。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繼承權之喪失與代位繼承」以及「特種贈與之歸扣計算」;附帶爭點則是「乙的配偶身分」、「同時死亡的效力」、「隱匿遺產是否等於喪失繼承權」與「已婚女子所生A之婚生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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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繼承法之綜合實例題,主要爭點可分為以下層次:

  1. 乙是否具備配偶之繼承權?(附帶爭點)
  2. 丙、丁、戊、己之繼承權是否喪失?同時死亡之效力為何?(核心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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