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已成年之丙子。甲於20年前與丁女發生關係而生子戊,並已認領戊。甲與丁發生婚外情後,即離開與乙之共同住所與丁同居,雖有給付丙之扶養費,惟與乙分居已20年,期間二人幾無見面,僅就子女教養、家庭費用負擔等必要事項始有聯絡。甲主張其與乙分居時久,彼此已無感情且互不關心,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日向法院訴請與乙離婚,乙則抗辯兩造感情淡薄係肇因於甲外遇、離家別居,甲為唯一可歸責之一方,仍期待甲歸家共營夫妻生活,不願意離婚。 法院於112年5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敗訴之一方已依法提起上訴,嗣甲於112年7月30日死亡,甲死亡後遺有 A 地、B 屋(含基地),其遺產尚未分割。其中 A 地由庚無權占有並於其上擅自搭建 C 屋使用,B 屋於甲生前即出租於辛,惟辛自111年7月1日起積欠租金,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迄甲死亡時已積欠租金達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戊於甲死亡後於咖啡廳與網友壬見面,與壬甫結識2小時即決定結婚,壬當場書立結婚書約,因咖啡廳內只有店員一人且不願意擔任結婚證人,故壬外出覓得原不相識之路人癸、丑於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戊則於咖啡廳內等待壬取得證人簽名,再與壬持該結婚書約共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嗣戊於結婚登記翌日死亡。試問: (一)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25分) (二)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戊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25分) (三)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 C 屋、返還 A 地?是否得單獨對辛起訴請求給付112年7月30日以前積欠之租金60萬元?(25分)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已成年之丙子。甲於20年前與丁女發生關係而生子戊,並已認領戊。甲與丁發生婚外情後,即離開與乙之共同住所與丁同居,雖有給付丙之扶養費,惟與乙分居已20年,期間二人幾無見面,僅就子女教養、家庭費用負擔等必要事項始有聯絡。甲主張其與乙分居時久,彼此已無感情且互不關心,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日向法院訴請與乙離婚,乙則抗辯兩造感情淡薄係肇因於甲外遇、離家別居,甲為唯一可歸責之一方,仍期待甲歸家共營夫妻生活,不願意離婚。 法院於112年5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敗訴之一方已依法提起上訴,嗣甲於112年7月30日死亡,甲死亡後遺有 A 地、B 屋(含基地),其遺產尚未分割。其中 A 地由庚無權占有並於其上擅自搭建 C 屋使用,B 屋於甲生前即出租於辛,惟辛自111年7月1日起積欠租金,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迄甲死亡時已積欠租金達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戊於甲死亡後於咖啡廳與網友壬見面,與壬甫結識2小時即決定結婚,壬當場書立結婚書約,因咖啡廳內只有店員一人且不願意擔任結婚證人,故壬外出覓得原不相識之路人癸、丑於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戊則於咖啡廳內等待壬取得證人簽名,再與壬持該結婚書約共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嗣戊於結婚登記翌日死亡。試問: (一)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25分) (二)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戊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25分) (三)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 C 屋、返還 A 地?是否得單獨對辛起訴請求給付112年7月30日以前積欠之租金60萬元?(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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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千萬不要高興得太早而直接下結論!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最新實務見解」測驗題。出題老師在題目中刻意埋了時間點(112年5月30日判決),這就是最大的提示。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小題 (二)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戊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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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面對這題身分法的綜合題,我們要先釐清時間軸與人物關係。這題的核心在考驗大家對於『繼承權發生時點』以及『結婚形式要件的實質內涵』的掌握。 拿到題目後,請先在草稿紙上畫出樹狀圖與時間軸:
小題 (三)
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 C 屋、返還 A 地?是否得單獨對辛起訴請求給付112年7月30日以前積欠之租金60萬元?(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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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考驗的是『遺產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如何行使權利』。看到這題,請立刻在腦海中區分出兩個層次:實體法上權利怎麼行使?訴訟法上當事人適格怎麼判斷?
-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