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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乙,存續期間十年,乙在其上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以下簡稱為 B 屋)。一年後,乙將 B 屋出賣並讓與丙,丙又將之出租並交付於丁,戊乘丁出國旅遊時逕自占用該屋。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假設地上權期限屆至,乙仍繼續使用 B 屋。兩年後,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乙有無抗辯可得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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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充滿實務陷阱的考題。看到題目,你應該先啟動「時間軸」與「權利變動」的掃描。本題看似簡單,只有15分,但其實埋了三個層次的防線。首先,區分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1. 附帶爭點(前置審查):乙把B屋賣給丙了,乙還是地上權人跟房屋法律上所有人嗎?甲告乙到底對不對?(提示:注意「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這個關鍵字。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能以法律行為移轉所有權,買受人通常取得的是事實上處分權;但這只處理主張資格,不代表乙期滿後仍有占有土地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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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甲請求乙返還A地,乙可否提出合法抗辯。依據事實,爭點層次如下:

  1. 附帶爭點:乙將未辦保存登記之B屋出賣並交付予丙,乙是否仍為B屋之法律上所有權人及A地地上權人,而得行使與地上權消滅相關之權利?
  2. 核心爭點一:地上權存續期間十年屆滿後,乙繼續使用B屋兩年,是否可類推適用民法租賃編「默示更新」之規定,主張其仍有合法之地上權?

小題 (一)

丙、丁得分別向戊主張何種權利?(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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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物權法綜合題,測驗的是你們對於『違章建築』在物權法上地位的理解,以及『占有』制度的靈活運用。拿到題目時,第一步就是『圈出關鍵字』。本題最大的亮點在於『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B屋)』以及『出租並交付』。看到違建,你的大腦要立刻反射出『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實上處分權』這兩個概念。最高法院67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即指出,違章建築讓與雖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讓與,但原則上應認讓與人已將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這決定了當事人能否主張民法第767條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分析爭點時,我們要明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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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違章建築買受人之權利保護以及占有制度之適用。主要可分為兩個層次:

  1. 丙對戊之權利:丙作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買受人,是否取得所有權?其得否直接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又丙作為出租人,得否依間接占有規定對戊主張民法第962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2. 丁對戊之權利:丁作為承租人兼直接占有人,受戊侵奪占有時,得主張何種占有保護請求權?丁出國旅遊期間,僅係管領力一時不能實行,並不當然喪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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