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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在其租用之 A 地上建造 B 建物作為加油站使用。甲向乙銀行貸款 350 萬元(以下稱 X 債權),並提供 B 建物供乙銀行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又在 A 地設置儲油槽、加油機、洗車設備(該等設備以下稱「本件設備」)。「本件設備」均設置在 A 地之地下及地上,並有牽連至 B 建物之管線,其購入及設置費用之總金額大於 B 建物之價值。甲另向丙銀行借款 400 萬元(以下稱 Y 債權),並購入原租用之 A 地。為擔保 Y 債權,甲為丙銀行就 A 地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並就 B 建物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 嗣後,X 債權、Y 債權均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甲為丁就 B 建物已另設定第三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額 100 萬元)、甲為戊就 A 地已另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額 10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聲請強制執行實行其對 B 建物之抵押權時,聲請拍賣對象除 B 建物外,並包含「本件設備」在內。對於乙之聲請,丙主張「本件設備」並非從屬於 B 建物而得成為拍賣之對象,反而應是 A 地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丙之主張是否有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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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15分的小題),請先冷靜下來,不要急著寫結論。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物之定性」與「抵押權效力範圍」的實例題。考點非常集中,不需要寫太多廢話,關鍵在於『精準涵攝題幹事實』。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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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抵押權效力之客觀範圍,可拆解為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本件設備」之法律定性,究竟屬A地之重要成分,抑或具備獨立性而為B建物之從物?其價值大於B建物是否影響從物之定性?

小題 (二)

如僅 B 建物遭乙拍賣時,拍定人庚有無得主張利用 A 地之權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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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道題目,我們首先要進入閱卷委員的視角。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離』的物權法綜合題,配分 15 分,建議作答時間約 20-25 分鐘。 拿到題目,請先在考卷上畫出『時間軸』,這是破題的絕對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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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僅拍賣建物,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人時,拍定人得否對土地所有人主張使用土地之權利?具體涉及法定地上權之要件審查,以及民法第 425 條之 1 推定租賃關係之適用。 【附帶爭點】為:建物抵押權之效力是否及於基地之租賃權?若承租人嗣後取得基地所有權,該租賃權是否因混同而消滅?

小題 (三)

如甲先清償乙 250 萬元後,B 建物及 A 土地始經拍賣,且 B 建物拍賣金額為 400 萬元(包含「本件設備」及利用 A 地之權利。利用 A 地權利之金額為 100 萬元)、A 地拍賣金額為 300 萬元(附土地利用權之負擔)。若乙、丙、丁、戊均參與分配,則其各得受償金額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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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共同抵押權」與「抵押權效力範圍」綜合題。這題的給分關鍵在於『計算過程的法理依據』,而不是只寫出最後的分配金額。當你看到『B建物及A土地始經拍賣』,就要立刻敏銳地察覺到:丙銀行對A地與B建物都有抵押權,這觸發了『共同抵押權同時拍賣』的機制。 你可以按以下順序拆解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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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之爭點可分為二層次:

  1. 附帶爭點:甲對乙部分清償後,乙之優先受償權範圍為何?B建物拍賣所得400萬元包含「本件設備」與「利用A地之權利」,是否均屬B建物抵押權之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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