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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在其租用之 A 地上建造 B 建物作為加油站使用。甲向乙銀行貸款 350 萬元(以下稱 X 債權),並提供 B 建物供乙銀行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又在 A 地設置儲油槽、加油機、洗車設備(該等設備以下稱「本件設備」)。「本件設備」均設置在 A 地之地下及地上,並有牽連至 B 建物之管線,其購入及設置費用之總金額大於 B 建物之價值。甲另向丙銀行借款 400 萬元(以下稱 Y 債權),並購入原租用之 A 地。為擔保 Y 債權,甲為丙銀行就 A 地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並就 B 建物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 嗣後,X 債權、Y 債權均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甲為丁就 B 建物已另設定第三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額 100 萬元)、甲為戊就 A 地已另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額 10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聲請強制執行實行其對 B 建物之抵押權時,聲請拍賣對象除 B 建物外,並包含「本件設備」在內。對於乙之聲請,丙主張「本件設備」並非從屬於 B 建物而得成為拍賣之對象,反而應是 A 地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丙之主張是否有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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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物之定性」與「抵押權效力範圍」的實例題。考點非常集中,不需要寫太多廢話,關鍵在於精準涵攝題幹事實。以下為你拆解作答思路: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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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主張「本件設備」為A地抵押權效力所及,而非B建物抵押權效力所及,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如僅 B 建物遭乙拍賣時,拍定人庚有無得主張利用 A 地之權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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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離」的物權法綜合題,配分15分,建議作答時間約20-25分鐘。拿到這種題目,請先在考卷上畫出「時間軸」,這是破題的絕對關鍵:

  1. 甲「租」A地,建B屋。(此時地與屋非同屬一人,甲有基地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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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拍定人庚於拍賣取得B建物所有權時,得否對A地所有人主張利用A地之權利。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如甲先清償乙 250 萬元後,B 建物及 A 土地始經拍賣,且 B 建物拍賣金額為 400 萬元(包含「本件設備」及利用 A 地之權利。利用 A 地權利之金額為 100 萬元)、A 地拍賣金額為 300 萬元(附土地利用權之負擔)。若乙、丙、丁、戊均參與分配,則其各得受償金額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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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共同抵押權」與「抵押權效力範圍」綜合題。當你看到『B建物及A土地始經拍賣』,就要立刻敏銳地察覺到:丙銀行對A地與B建物都有抵押權,這觸發了『共同抵押權同時拍賣』的核心爭點。同時,附帶爭點在於B建物拍賣價金400萬元裡,包含了「本件設備」與「利用A地之權利」,必須先釐清抵押權效力範圍,才能計算後續分配。 你可以按以下順序拆解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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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對乙部分清償後,乙之優先受償權範圍為何;B建物拍賣所得中「本件設備」與「利用A地之權利」是否屬抵押權效力範圍;以及丙就A地與B建物之共同抵押權,於同時拍賣時應如何計算各抵押物之分擔金額與各債權人之受償金額。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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