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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分別向親友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500 萬元及 300 萬元,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 800 萬元之 A 地一筆,別無其他財產,仍將 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移轉登記,用以抵償其對乙之 800 萬元債務,卻未清償其對丙和丁之債務,乙亦知其情事。丙和戊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戊繼承 B 地一筆,丙經戊同意於 B 地自建違章 C 屋一棟居住。後戊將 B 地贈與其外甥庚,同時約定:庚允諾丙、戊居住之 C 屋使用 B 基地至 2 人百年終老(下稱系爭約定)。1 年後戊死亡,庚旋即向丙訴請拆除 C 屋返還 B 地。另丁有鄰地為袋地之 D 地一筆,以市價 1100 萬元賣給辛,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該袋地所有人丑向辛請求確認對 D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經法院為丑勝訴之判決確定。試問: (一)丙、丁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二)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 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由?(25 分) (三)辛以 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丙、丁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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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恭喜大家,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民法第244條撤銷訴權考題。但越是經典的題目,越能看出基本功的深淺。我們在審題時,要如何拉開與其他考生的差距呢?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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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丁得否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A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端視債務人處分僅存財產以清償特定普通債權,是否構成害及債權,以及是否具備主觀明知要件而定。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 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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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道題目是經典的「身分與財產法綜合題」,表面上考債編的贈與,實際上暗藏繼承法與形成權可否繼承的考點。看到這題,首先要問自己:契約當事人是誰?誰有權利撤銷契約?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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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得否以第三人利益契約受益人或贈與人戊之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戊、庚間關於 B 地之附負擔贈與契約?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辛以 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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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道題目,要先在腦海中建立「請求權基礎」與「事實定性」的雷達。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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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辛以D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 詐害債權與平等受償
💡 債務人無資力時,將僅存財產清償特定債權人即屬害及債權。
  • 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有償行為撤銷須客觀有害及債權,且雙方主觀均明知。
  • 實務見解(51台上302判例)認債務人處分財產僅圖利特定債權人,仍構成詐害。
  • 學說採債權人平等原則,認無資力時之清償剝奪他債權人比例受償權,屬詐害行為。
  • 審查重點應先計算總負債與總資產,判定是否陷於無資力狀態,再行論述撤銷權。
🧠 記憶技巧:詐害撤銷三部曲:算總帳(無資力)、看主觀(雙方知)、引判例(圖利誰)。
⚠️ 常見陷阱:易誤認「代物清償」因對價相當、總資產淨值未減少,即不構成詐害,卻忽略平等受償原則。
債權人平等原則 代物清償之性質 無資力之認定時點 民法第244條第3項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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