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分別向親友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500 萬元及 300 萬元,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 800 萬元之 A 地一筆,別無其他財產,仍將 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移轉登記,用以抵償其對乙之 800 萬元債務,卻未清償其對丙和丁之債務,乙亦知其情事。丙和戊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戊繼承 B 地一筆,丙經戊同意於 B 地自建違章 C 屋一棟居住。後戊將 B 地贈與其外甥庚,同時約定:庚允諾丙、戊居住之 C 屋使用 B 基地至 2 人百年終老(下稱系爭約定)。1 年後戊死亡,庚旋即向丙訴請拆除 C 屋返還 B 地。另丁有鄰地為袋地之 D 地一筆,以市價 1100 萬元賣給辛,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該袋地所有人丑向辛請求確認對 D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經法院為丑勝訴之判決確定。試問: (一)丙、丁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二)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 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由?(25 分) (三)辛以 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25 分)
甲分別向親友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500 萬元及 300 萬元,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 800 萬元之 A 地一筆,別無其他財產,仍將 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移轉登記,用以抵償其對乙之 800 萬元債務,卻未清償其對丙和丁之債務,乙亦知其情事。丙和戊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戊繼承 B 地一筆,丙經戊同意於 B 地自建違章 C 屋一棟居住。後戊將 B 地贈與其外甥庚,同時約定:庚允諾丙、戊居住之 C 屋使用 B 基地至 2 人百年終老(下稱系爭約定)。1 年後戊死亡,庚旋即向丙訴請拆除 C 屋返還 B 地。另丁有鄰地為袋地之 D 地一筆,以市價 1100 萬元賣給辛,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該袋地所有人丑向辛請求確認對 D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經法院為丑勝訴之判決確定。試問: (一)丙、丁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二)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 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由?(25 分) (三)辛以 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丙、丁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恭喜大家,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民法第244條撤銷訴權考題。但越是經典的題目,越能看出基本功的深淺。我們在審題時,要如何拉開與其他考生的差距呢?
-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小題 (二)
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 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由?(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道題目是經典的「身分與財產法綜合題」,表面上考債編的贈與,實際上暗藏了繼承法的考點。看到這題,首先要問自己:契約當事人是誰?誰有權利撤銷契約?
-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小題 (三)
辛以 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道題目,我們要先在腦海中建立「請求權基礎」與「事實定性」的雷達。這題考的是買賣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但請注意題目的問法非常具體:「辛以D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 辨識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