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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日央請乙向丙借款作為購車之用,乙於同日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於同年12月31日清償。乙取得借款後,如數交付甲,甲遂持該款項向丁購買進口 A 車。其後甲因資金充裕,於同年9月28日提前向丙清償上開借款。 嗣甲發現該車之高級音響有瑕疵,市值減少30萬元,乃立即通知丁,惟丁置之不理。同年9月1日甲駕駛 A 車違規超速,不慎撞及由戊公司負責人庚所駕駛之小客車,庚受傷住院治療半月,致無法及時將其剛發明之專利交給戊生產產品,喪失先機,戊因而損失商業利益200萬元。試問: (一)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 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30萬元價金利益,有無理由?(25分) (二)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200萬元,有無理由?(25分) (三)如丙於107年10月1日將其上開500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買賣契約是否有效?(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丙於107年10月1日將其上開500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買賣契約是否有效?(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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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我們來拆解這道題目。這題看似只有一句話,但其實暗藏了民法上非常經典的「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以及「自始不能與權利瑕疵擔保」的觀念。 首先,你要學會辨識爭點並區分核心與附帶爭點。本題的附帶爭點是甲代為清償的效力:甲於107年9月28日提前清償500萬元,你需要依民法第311條(第三人清償)及第316條(期前清償)進行涵攝,確認該債權在107年10月1日時已經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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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將已因清償而消滅之500萬元借款債權出賣予辛,該債權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 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30萬元價金利益,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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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請求權基礎與構成要件檢驗」考題。這題的陷阱在於「直覺」與「程序」。很多考生看到車子有瑕疵、市值少30萬,就直覺認為賣家多拿了30萬,應該還給買家;但也有考生會反過來過度形式化,認為題目只寫甲「通知」丁,沒有寫甲「行使減價權」,所以一定無理由。正確作法是:先區分瑕疵通知與減價權行使,再把減價權行使後的效果扣回不當得利。 在下筆前,你必須先釐清爭點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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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買賣標的物具備瑕疵時,買受人行使減少價金形成權後,得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溢收之價金。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200萬元,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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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面對這種典型的侵權行為題目,不要急著寫「構成」或「不構成」,閱卷委員看的是你的「論理過程」。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一、精準鎖定範圍與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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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戊公司因其負責人庚受傷致生之商業利益損失,是否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保護客體,而得向甲請求賠償,端視該損害是否落入法規保護目的之範圍而定。 二、法規範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那民法第246條之情況是否只適用於「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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