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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是零件供應商,乙是汽車製造商,雙方約定由甲提供零件給乙,乙於交貨後 60 日付款。嗣後,甲因提供零件給乙,對乙取得新臺幣 200 萬元之債權(以下簡稱為 A 債權)。甲因經商負債累累,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故與友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丙。詎料,丙竟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惡意之丁;嗣後,丙又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善意 17 歲之戊。甲不承認丙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戊之法定代理人亦不承認戊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丁與戊先後通知乙有關債權讓與之事情,但乙堅持向甲清償,並經甲受領,乙之債務是否消滅?(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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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多重讓與」結合「行為能力」與「通謀虛偽」的綜合題。我們拿著考卷,第一步要在腦海中畫出『時間軸與法律關係圖』。這題的給分關鍵在於你能不能將『債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精準切割。

  1. 甲丙之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這是,快速點出買賣與讓與均因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而無效,甲原則上仍為真正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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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多重債權讓與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效力,應按時間軸逐一檢驗,方能確認最終之真正債權人,進而判斷乙之清償是否生債務消滅之效力。具體爭點如下:

  1. :甲丙間通謀虛偽出賣並讓與A債權之效力,以及丙再讓與A債權於惡意丁之效力。
  2. :丙讓與A債權於限制行為能力且善意之戊,在戊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下,戊是否取得A債權(涉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離、債權讓與之準物權行為性質、民法第77條但書及第87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

小題 (一)

何人可以取得 A 債權?並請分別說明丙、丁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與丙、戊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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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民法總則」綜合題,測驗大家對「法律行為區分原則」及「原因行為與處分行為分別評價」的掌握度。看到這種多重轉讓的題目,第一步一定要畫出『法律關係圖與時間軸』,並將『債權行為(買賣)』與『準物權行為(債權讓與)』嚴格切開分析。

  1. 甲丙之間的行為:看到「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直接反射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這是所有後續問題的起點。甲丙間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均因通謀虛偽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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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多重債權讓與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效力。核心爭點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讓債權之處分行為,是否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以及「善意第三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中之保護」。附帶爭點為:「出賣他人權利之債權契約效力」及「惡意第三人受讓時之無權處分效力」。作答時應依法律行為發生之時間軸,嚴格區分「債權行為(買賣)」與「準物權行為(債權讓與)」分別評價。

  1. 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 民法第118條第1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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