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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甲)在乙銀行(下稱乙)開立活期存款帳戶,並有一筆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定存,約定以甲及其主任委員 A 與財務委員 B 之印章印文,為該帳戶之印鑑。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嗣指派其員工 C 在甲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司管理費收取、支用、內部管理及代理甲向金融機構辦理存取匯款等工作,並受甲之監督。某日,C 未經 A、B 之授權,在定存解約書、授權書、取款憑條等文件(下稱憑條文書)上,盜蓋甲及 A 之印鑑章印文,並偽造 B 之印章而蓋用於上開憑條文書,持以向因疏未核對留存印鑑章印文而不知其事之乙,辦理定存解約及轉存甲帳戶後盜領該定存款項。嗣甲又占用 B 所有空地,擅以自己名義將 B 之空地出租於善意之丁經營夜市擺攤。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於事發後向乙請求返還 500 萬元,乙抗辯其不知 C 盜領款項而為給付,對甲發生清償之效力。乙之抗辯是否有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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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當我們拿到這題時,請先深呼吸,不要被題目長長的人名和背景設定嚇到。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銀行存款被盜領」題型,核心測驗的是「清償」的效力。請跟著我的思路一步步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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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銀行對於第三人持盜用、偽造印鑑之憑條文書領取存款時,其付款行為是否對存款戶發生清償之效力。

  1. 附帶爭點:甲社區與乙銀行間之存款契約法律性質,以及甲請求返還 500 萬之請求權基礎。
  2. 核心爭點:第三人 C 未經授權,持盜用及偽造之印章向乙銀行辦理定存解約、轉存及提款,乙之付款行為是否符合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而生清償之效力?尤其須檢驗 C 是否為債權之準占有人,以及乙銀行在題示『因疏未核對留存印鑑章印文』之情形下,是否仍得主張其不知 C 非債權人而免責。

小題 (二)

設甲依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向乙請求返還 500 萬元;乙抗辯甲應與 C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執以與甲對乙之上開款項返還請求權為抵銷,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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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結合『銀行存款實務』、『僱用人連帶侵權責任』與『過失相抵』的經典複合型考題。看到這類題目,首先要在腦中畫出當事人關係圖與時間軸。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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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銀行存款遭盜領之風險分配及損害賠償之抵銷,爭點可分為一附帶爭點及兩項核心爭點:

  1. 附帶爭點:乙銀行向C付款,是否對甲生清償效力?(即甲之500萬消費寄託返還請求權是否仍存在)
  2. 核心爭點一:甲對於總幹事C之盜領行為,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小題 (三)

設 B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丁請求返還相當於使用土地之租金利益,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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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物權編與債編交錯』題型。看到題目時,第一步要先確定『當事人是誰』以及『請求權基礎是什麼』。題目明確限制在『B 對 丁』主張『不當得利』,所以千萬不要花篇幅去寫 B 對 甲 可以主張什麼,這會嚴重偏題!

  1. 附帶爭點:丁使用 B 的土地,有沒有構成不當得利的基本要件?亦即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無法律上原因。這裡會牽涉到債之相對性:丁跟甲的租約,不能當然作為對抗 B 的占有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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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無權出租人或無占有本權之甲,將 B 所有空地出租並交付善意第三人丁使用,丁對真正所有權人 B 而言,是否構成不當得利?亦即,民法第943條第1項之占有權利推定與第952條「善意占有人之使用收益權」,得否作為阻卻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上原因」。
  2. 附帶爭點:租賃契約之債之相對性。甲、丁間之租約得否對抗 B?以及丁若嗣後確知甲無權時,是否自該時起轉為惡意占有人。
  3. 民法第179條前段: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此為不當得利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