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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有 17 歲之 A 男與 10 歲之 B 女,而與甲之寡母丙女同住。甲男經營一家貨運公司,乙女則為家庭主婦。A 男 15 歲,B 女 5 歲時,二人分別從其叔父丁男獲遺贈一筆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與現金 30 萬元。甲男與乙女商議,將該 B 女之 30 萬元,以父甲男之名義,存入銀行以定期存單保管。其後因甲男公司周轉不靈,向戊男借款,而以 A 男之名義將 A 男之土地設定抵押權給戊男作為擔保。A 男見同學們紛紛利用課餘打工,亦至飲料店打工兩年,其所得 20 萬元放在家中準備隨時動用。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男、乙女就 B 女之 30 萬元所為之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如該 30 萬元定期存單生有利息,應歸何人所有?A 男於成年後可否向戊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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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民法題目時,請先深呼吸,跟著老師的步驟來拆解。本題是經典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權限」考題。閱卷委員要看的是你能不能精準分辨不同財產的性質,以及父母對這些財產之管理、收益、處分或代理處分的效力。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核心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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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首應探究未成年子女因遺贈取得財產之定性,及父母將該現金以父親名義存入銀行之行為效力與法定孳息歸屬;次應審究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將其特有財產為父母自身債務設定抵押權之效力,及子女成年後得否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A 男以其打工所得之 20 萬元,以自己名義向己店家購買一部 3 萬元筆記型電腦時,其效力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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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以特定財產購物」題型。看到題目,首先要圈出關鍵字:「17歲A男」、「打工所得20萬元放在家中準備隨時動用」、「3萬元筆記型電腦」。 作答時,請跟著以下層次思考與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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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A男以打工所得20萬元中之3萬元購買筆記型電腦,其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之效力為何?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甲男與乙女嗣後一同出遊,發生車禍雙雙罹難,A 男與 B 女乃依法由甲男之寡母丙女擔任監護人,丙女將 B 女之 30 萬元,以自己名義存入銀行以定期存單保管,其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如該 30 萬元定期存單生有利息,應歸何人所有?若 A 男想去美國唸大學時,丙女將 A 男之土地出賣給庚男,又將其打工所得之 20 萬元,購買上市股票,其所獲金錢全數供給 A 男留學,則二者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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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類綜合型身分法與財產法交錯的考題,不要慌,我們先把「時間軸」與「人物關係」理清楚。本題考的是「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限」。你在審題時要立刻辨識出,題目問了三個具體行為,你必須把這三個行為拆開來一一檢驗,並安排好論述順序: 首先是附帶爭點(約6至8分):丙將 B 女的 30 萬元以自己名義定存。這裡不能只寫「契約相對性所以有效」。請注意常見錯誤:誤以為丙用自己名義存 B 女的錢,只要丙與銀行的定存契約外部有效,丙對 B 女的財產處理就有效。外部銀行契約與內部監護財產處分要分開;真正要處理的是:丙作為監護人,是否得以自己名義處理 B 女財產?依民法第1098條第1項、第1103條第1項、第1101條第1項及第1102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財產,故丙以自己名義定存對 B 女不生效力。利息部分,要用民法第69條第2項、第70條第2項說明利息為法定孳息,應歸 B 女;丙若受領,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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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將 B 女之 30 萬元以自己名義定存,對 B 女不生效力,其利息應歸 B 女所有 (一)爭點:監護人以自己名義將受監護人之金錢存入銀行,是否對受監護人發生效力,及所生孳息之歸屬。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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