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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有 17 歲之 A 男與 10 歲之 B 女,而與甲之寡母丙女同住。甲男經營一家貨運公司,乙女則為家庭主婦。A 男 15 歲,B 女 5 歲時,二人分別從其叔父丁男獲遺贈一筆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與現金 30 萬元。甲男與乙女商議,將該 B 女之 30 萬元,以父甲男之名義,存入銀行以定期存單保管。其後因甲男公司周轉不靈,向戊男借款,而以 A 男之名義將 A 男之土地設定抵押權給戊男作為擔保。A 男見同學們紛紛利用課餘打工,亦至飲料店打工兩年,其所得 20 萬元放在家中準備隨時動用。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甲男與乙女嗣後一同出遊,發生車禍雙雙罹難,A 男與 B 女乃依法由甲男之寡母丙女擔任監護人,丙女將 B 女之 30 萬元,以自己名義存入銀行以定期存單保管,其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如該 30 萬元定期存單生有利息,應歸何人所有?若 A 男想去美國唸大學時,丙女將 A 男之土地出賣給庚男,又將其打工所得之 20 萬元,購買上市股票,其所獲金錢全數供給 A 男留學,則二者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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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類綜合型身分法與財產法交錯的考題,不要慌,我們先把『時間軸』與『人物關係』理清楚。本題考的是『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限』。你在審題時要立刻辨識出,題目問了三個具體行為,你必須把這三個行為拆開來一一檢驗。

  1. 丙將B女的30萬元以自己名義定存(附帶爭點,約6至8分):這裡不能只寫『契約相對性所以有效』。真正要處理的是:丙作為監護人,是否得以自己名義處理B女財產?依民法第1098條、第1103條、第1101條第1項及第1102條,監護人是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並不得受讓受監護人財產;因此丙以自己名義將B女30萬元定存,對B女不生效力。至於丙與銀行間是否外部成立丙名義存款契約,是另一層次,不可拿來反推丙對B女的財產處分有效。利息部分,要用民法第69條第2項、第70條第2項說明利息為法定孳息,應歸B女;丙若受領,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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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未成年人監護人之財產管理權限,可分為三個層次討論:

  1. 附帶爭點:監護人以自己名義將受監護人之金錢存入銀行,該行為對受監護人是否發生財產管理、處分之效力,以及所生孳息之歸屬。
  2. 核心爭點一: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出賣受監護人之不動產,其「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是否亦受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限制。

小題 (一)

甲男、乙女就 B 女之 30 萬元所為之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如該 30 萬元定期存單生有利息,應歸何人所有?A 男於成年後可否向戊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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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民法題目時,請先深呼吸,跟著老師的步驟來拆解。本題是經典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權限」考題。閱卷委員要看的是你能不能精準分辨不同財產的性質,以及父母對這些財產之管理、收益、處分或代理處分的效力。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核心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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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未成年子女財產之定性及法定代理人之權限,依事件發生主體可區分為一附帶爭點與一核心爭點:

  1. 附帶爭點(B 女之 30 萬現金):未成年子女因遺贈而無償取得財產之定性,以及父母將該現金以父親名義存入銀行之行為效力與法定孳息(利息)之歸屬。
  2. 核心爭點(A 男之土地):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將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為父母自身之債務設定抵押權(非為子女利益之處分),該物權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子女滿 18 歲成年後之救濟途徑為何?

小題 (二)

A 男以其打工所得之 20 萬元,以自己名義向己店家購買一部 3 萬元筆記型電腦時,其效力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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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以特定財產購物」題型,配分僅有15分,意味著你必須精準打擊,廢話不能多。看到題目,首先要圈出關鍵字:『17歲A男』、『打工所得20萬元放在家中準備隨時動用』、『3萬元筆記型電腦』。 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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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自己勞力所得財產購物之法律效力。

  1. 附帶爭點:17歲之A男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之一般效力為何?
  2. 核心爭點:A男打工所得20萬元之法律定性為何?甲、乙任其將該筆款項「放在家中準備隨時動用」,是否構成民法第84條之「默示允許處分」?若是,A男以其中3萬元購買電腦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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