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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日央請乙向丙借款作為購車之用,乙於同日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於同年12月31日清償。乙取得借款後,如數交付甲,甲遂持該款項向丁購買進口 A 車。其後甲因資金充裕,於同年9月28日提前向丙清償上開借款。 嗣甲發現該車之高級音響有瑕疵,市值減少30萬元,乃立即通知丁,惟丁置之不理。同年9月1日甲駕駛 A 車違規超速,不慎撞及由戊公司負責人庚所駕駛之小客車,庚受傷住院治療半月,致無法及時將其剛發明之專利交給戊生產產品,喪失先機,戊因而損失商業利益200萬元。試問: (一)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 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30萬元價金利益,有無理由?(25分) (二)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200萬元,有無理由?(25分) (三)如丙於107年10月1日將其上開500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買賣契約是否有效?(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 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30萬元價金利益,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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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請求權基礎與構成要件檢驗」考題。這題的陷阱在於「直覺」與「程序」。很多考生看到車子有瑕疵、市值少30萬,就直覺認為賣家多拿了30萬,應該還給買家;但也有考生會反過來過度形式化,認為題目只寫甲「通知」丁,沒有寫甲「行使減價權」,所以一定無理由。正確作法是:先區分瑕疵通知與減價權行使,再把減價權行使後的效果扣回不當得利。 本題的在於:「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之一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買賣契約成立後,雙方給付價金與交付標的物,原本都是基於這個契約。『物有瑕疵』這件事,不會自動讓契約效力或價金約定消失;但是,若買受人合法行使民法第359條之減少價金形成權,價金即於應減少範圍內縮減,出賣人就該部分價金即失去保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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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買賣標的物具備瑕疵時,買受人得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溢收價金之問題。

  1. 核心爭點:買賣標的物有瑕疵(A車音響瑕疵),是否會「自動」導致該部分價金給付「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亦即,買受人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之「減少價金」在性質上是否為形成權,以及其行使後對已付價金之法律上原因有何影響。
  2. 附帶爭點:甲發現瑕疵後「立即通知丁」,該通知行為之法律效果為何?是否等同已行使減少價金形成權?若甲嗣後以A車音響瑕疵致價值減少30萬元為由,請求丁返還溢收價金,應如何評價?

小題 (二)

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200萬元,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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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面對這種典型的侵權行為題目,不要急著寫「構成」或「不構成」,閱卷委員看的是你的「論理過程」。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精準鎖定範圍(辨識題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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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第三人(戊公司)因直接被害人(庚)受傷致生之「商業利益損失(純粹經濟上損失/反射損害)」,是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保護客體?判斷上必須引入「法規保護目的理論」加以限縮。 附帶爭點為:甲超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之行為,是否具備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一般要件。

  1.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本條除作為獨立侵權行為類型外,並有過失推定之效果。

小題 (三)

如丙於107年10月1日將其上開500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買賣契約是否有效?(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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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我們來拆解這道題目。這題看似只有一句話,但其實暗藏了民法上非常經典的「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以及「自始不能與權利瑕疵擔保」的觀念。在閱卷時,我們最怕看到考生一看到「債權已經消滅了」,就膝反射式地寫出「買賣契約無效」。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梳理時間軸與權利狀態(附帶爭點,佔20%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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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兩個層次的爭點:

  1. 附帶爭點:甲於107年9月28日代乙向丙提前清償500萬元借款,是否依第三人清償及期前清償規定,發生清償效力而使債權消滅?
  2. 核心爭點:丙於107年10月1日將「已消滅之債權」出賣予辛,該債權買賣契約(負擔行為)是否因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此涉民法第246條與第350條、第353條之體系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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