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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日央請乙向丙借款作為購車之用,乙於同日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於同年12月31日清償。乙取得借款後,如數交付甲,甲遂持該款項向丁購買進口 A 車。其後甲因資金充裕,於同年9月28日提前向丙清償上開借款。 嗣甲發現該車之高級音響有瑕疵,市值減少30萬元,乃立即通知丁,惟丁置之不理。同年9月1日甲駕駛 A 車違規超速,不慎撞及由戊公司負責人庚所駕駛之小客車,庚受傷住院治療半月,致無法及時將其剛發明之專利交給戊生產產品,喪失先機,戊因而損失商業利益200萬元。試問: (一)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 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30萬元價金利益,有無理由?(25分) (二)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200萬元,有無理由?(25分) (三)如丙於107年10月1日將其上開500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買賣契約是否有效?(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 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30萬元價金利益,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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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請求權基礎與構成要件檢驗」考題。這題的陷阱在於「直覺」。很多考生看到車子有瑕疵、市值少30萬,就直覺認為賣家多拿了30萬,應該還給買家,然後直接給出「有理由」的結論。但身為一個法律人,你必須回到民法的基本骨幹來思考。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之一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買賣契約成立後,雙方給付價金與交付標的物,都是基於這個契約。請問,『物有瑕疵』這件事,會自動讓契約的效力或價金約定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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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買賣標的物具備瑕疵時,買受人得否逕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溢收價金之問題。

  1. 核心爭點:買賣標的物有瑕疵(A車音響瑕疵),是否會「自動」導致該部分之價金給付「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亦即,買受人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之「減少價金請求權」之性質為何?

小題 (二)

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200萬元,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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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委員的思維導航】 同學好,面對這種典型的侵權行為題目,不要急著寫「構成」或「不構成」,閱卷委員看的是你的「論理過程」。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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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第三人(戊公司)因直接被害人(庚)受傷致生之「商業利益損失(純粹經濟上損失)」,是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保護客體?判斷上必須引入「法規保護目的理論」加以限縮。 附帶爭點為: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是否具備侵權行為之一般要件。

小題 (三)

如丙於107年10月1日將其上開500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買賣契約是否有效?(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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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我們來拆解這道題目。這題看似只有一句話,但其實暗藏了民法上非常經典的『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以及『客觀不能與權利瑕疵擔保』的觀念。在閱卷時,我們最怕看到考生一看到『債權已經消滅了』,就膝反射式地寫出『買賣契約無效』。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梳理時間軸與權利狀態(附帶爭點,佔20%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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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個層次的爭點:

  1. 附帶爭點:甲於107年9月28日代乙向丙清償500萬元借款,是否生清償之效力而使債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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