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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 A 公司負責人,A 公司從事代理汽車買賣;甲之好友乙則獨資開設園藝景觀工程行。民國 100 年 1 月甲將其個人一部市價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休旅車,以 80 萬元出賣給乙,約定一個月後付清價金。一個月後,乙誤以其與甲當初約定之買賣價金為 100 萬元,乃支付 100 萬元予甲,甲亦因遺忘約定之金額而收受。嗣甲於 101 年 1 月 1 日委託乙為其設計建造住宅前之庭園,雙方簽訂契約(內容一部分為委任、一部分為承攬之約定,而甲乙間之真意究係重在何者無法探求),約定工程款為 300 萬元(包含委託設計費 100 萬元及工作承攬報酬 200 萬元),乙於 101 年 8 月 1 日完工交付甲使用。其後乙於 104 年 1 月委託甲所經營之 A 公司出售其裝置有防盜系統之名牌汽車一部,甲於 A 公司代售期間將該車停放在 A 公司門前(戶外),並在車窗上張貼出售廣告,以招來買主,但忘記交代設定防盜密碼,致該車於夜間遭竊。事後甲雖對乙表示道歉,但拒絕賠償,二人因此交惡。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於 104 年 2 月主張甲向其溢收休旅車價款 20 萬元,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甲抗辯乙並未依法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且行使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已過,其基於有效之契約受領價金,非無法律上原因,何者有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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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觀念測驗題」,只有15分,但很容易看出考生的基本功。在考場上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不要被題目中「甲的抗辯」牽著鼻子走。

  1. 核心爭點(80%):溢付價金的性質是「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88條)」還是「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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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在於買受人「溢付價金」之法律性質判定。

  1. 核心爭點:甲抗辯乙「未依民法第88條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且罹於除斥期間」是否有理?溢付價金是否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
  2. 附帶爭點:乙請求返還溢付款項,有無民法第180條第3款(明知非債清償)之適用?其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小題 (二)

乙於同上時間,另外對甲起訴請求工程款 300 萬元,甲抗辯乙之報酬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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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民法總則與債編各論」綜合題,考點集中在委任、承攬混合契約之定性與消滅時效。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跟著老師的思路一步步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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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 委任與承攬成分混合之勞務契約,於當事人真意重在何者無法探求時,應逕採吸收說、結合說,或依民法第529條作為無名勞務契約適用委任規定?
  2. (附帶爭點) 民法第127條第7款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與第125條之15年一般消滅時效,於本件工程款300萬元請求權中之具體起算與適用結果。

小題 (三)

乙主張甲與 A 公司成立民法第 185 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請求甲應與 A 公司連帶賠償汽車被竊之損害,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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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測驗考生『法人侵權責任見解更新』與『請求權基礎精準度』的題目。拿到這題,請不要只看到『連帶賠償』四個字就直接寫第28條或公司法第23條;也不要再機械背誦舊說『法人與代表機關一體,所以第185條必定無理由』。

  1. 附帶爭點:甲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A公司是否也要負責?這是推論的前提,但不是本題唯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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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法人之侵權責任與共同侵權行為之適用關係:

  1. 核心爭點:公司法人與其負責人/代表人之間,得否成立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依現行最高法院見解,不能再以『法人無民法第184條、第185條適用』或『法人與代表機關法律上一體,故必非數人』作為概括否定理由。
  2. 附帶爭點:甲未設定防盜密碼致車輛遭竊,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A公司是否亦成立法人自己之侵權責任,並另可能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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