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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A 地為私有土地,地勢低窪,呈池塘狀態,早於日治時期即為農田排水灌溉渠道,供周遭農地排水使用,數十年至今,未曾中斷,亦從未有人提出異議。甲基於買賣關係,輾轉繼受取得 A 地所有權,多年來在 A 地經營小型養殖漁業。其後,乙在其所有之鄰近工廠設置排水溝,將無害工業廢水排放流入 A 地,經甲多次向乙提出異議,乙不為所動,主張其有排水進入 A 地之權利,且其排放的是無害工業廢水,並未影響甲在 A 地經營養殖漁業。約同一時期,丙在其所有之鄰近農地設置排水溝,因疏忽未及注意,不斷排放有毒農田污水進入 A 地。A 地因農田污水排入結果,造成甲無法繼續以 A 地經營養殖漁業。試問: (一)甲請求乙停止排放工業廢水進入 A 地,有無理由?(30分) (二)甲請求丙賠償其無法繼續以 A 地經營養殖漁業的營業利益損失,有無理由?(30分) (三)設乙事後為預防紛爭,主動支出費用改善工廠排水設施,避免工業廢水繼續排放流入 A 地。乙請求甲償還其因此支出的費用,有無理由?(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設乙事後為預防紛爭,主動支出費用改善工廠排水設施,避免工業廢水繼續排放流入 A 地。乙請求甲償還其因此支出的費用,有無理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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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我是閱卷老師。看到這題(第三子題,配分15分),請先冷靜看一下配分比例。這是一道典型的『小配分、清債務』題型,重點在於考驗你們的『請求權基礎檢驗體系』是否扎實,以及能不能快速俐落地下結論。 拿到題目,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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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在測驗當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改善自身設施以避免鄰地爭議時,其支出費用之負擔歸屬。爭點可層次化如下:

  1. 核心爭點:乙改善自身工廠排水設施之費用,得否依物權編「相鄰關係」規定或債編「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分擔或償還。
  2. 附帶爭點: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對甲之「無因管理」。

小題 (一)

甲請求乙停止排放工業廢水進入 A 地,有無理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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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物權法實例題,考驗的是大家對「相鄰關係」、「不動產役權」以及「權利濫用」的層次感。拿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不要被「無害」、「未影響」這些字眼騙了,直接跳去寫權利濫用(§148)。 思考順序應該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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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所有權之妨害除去請求權,以及相鄰關係與不動產役權之適用限制。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乙得否以A地自日治時期即為農田排水渠道為由,主張對A地有排放「工業廢水」之權利(法定過水權或取得不動產役權)?
  2. (附帶爭點)甲行使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要求乙停止排放「無害且未影響養殖」之工業廢水,是否構成權利濫用?

小題 (二)

甲請求丙賠償其無法繼續以 A 地經營養殖漁業的營業利益損失,有無理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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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我們要先冷靜分析題目的『局』。題目問『甲請求丙賠償營業利益損失』有無理由,這是一個標準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考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甲向丙要錢,兩人之間沒有契約,所以一定是『侵權行為』。你腦中必須立刻浮現民法第184條。但要注意:民法第184條不是「三項」,而是第1項前段、第1項後段、第2項三種常見請求權類型。你要用哪一個?本題的主軸是第184條第1項前段,也就是「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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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因A地受污染而無法繼續經營養殖業的「營業利益損失」,究屬「純粹經濟上損失」抑或「附隨經濟上損失」?此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附帶爭點為:丙排放農田污水之行為,是否得主張民法第779條相鄰關係之過水權而阻卻違法?另因丙係設置排水溝排放污水,得補充注意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處之「權利」以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典型如所有權、身體權、人格權等絕對權為核心。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則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第2項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責任。
  2. 民法第779條第1項、第2項(土地所有人之過水權/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現行法已非舊法文字所稱「高地所有人、低地」。
📝 排水設施與費用負擔
💡 土地所有人改善自身排水設施之費用,原則應由該所有人自行負擔。
比較維度 土地所有人自費義務 VS 鄰地所有人分擔義務
法條依據 民法第776、777條 民法第780條
適用情境 改良或修繕自身設施 使用鄰地之排水工作物
費用歸屬 設施所有人完全負擔 依受益程度比例負擔
💬除非係「使用他人設施」,否則改善自身財產設施之費用不得轉嫁予鄰地。
🧠 記憶技巧:排水修繕自負擔,除非借用他工作;自己事務非管理,鄰地無利不當得。
⚠️ 常見陷阱:誤認「對鄰地有益」即可請求分擔費用,忽視物權法對於所有人維護義務之明文。
相鄰關係之通水權 無因管理之費用請求權 不當得利之受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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