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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甲繼承父親在臺北大安路上的一層公寓,打算利用該層公寓經營咖啡廳,找來好友乙商議此事,乙贊成甲之決定,並表示贈與兩台全新咖啡機給甲作為開業賀禮,甲欣然同意,並指定品牌與型號,乙即向代理商丙訂購兩台甲所指定之 M 牌營業用 S-600 型半自動咖啡機,總價新臺幣(以下同)60 萬元,丙表示乙訂購之型號剛好沒貨,已向國外製造商訂購,運至臺北約須一個月時間,乙與丙兩人因此合意訂定清償期為兩個月後的 12 月 1 日,並約定由丙直接將機器交付給甲,甲對丙亦有直接請求權,甲表示同意,乙與丙同時又約定,若發生給付遲延,遲延之一方即須支付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遲延時間若超過一個月,雙方皆可任意解除契約。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若丙提出給付後一個月,乙仍未支付價金時,丙是否即可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買賣契約?丙之後應如何向乙或甲主張權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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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最容易掉進的陷阱,不是縮短給付,而是把『提出給付』看成『已經交付』。題目只說丙提出給付後,乙仍不付價金;並沒有說甲已經收下咖啡機。因此請先穩住事實,再展開法律效果。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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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利益第三人契約、同時履行抗辯、約定解除權及解除後之法律關係。具體爭點可分為:

  1. 附帶爭點:丙僅『提出給付』而乙未付款,乙是否已陷於給付遲延,丙是否得依約定解除其與乙之間之買賣契約?
  2. 核心爭點:買賣契約解除後,因題目僅稱丙提出給付,未稱甲已受領咖啡機,丙得否向乙請求價金、違約金、損害賠償,並得如何對抗甲之直接請求權?

小題 (一)

12 月 1 日丙依約向甲提出給付,乙卻未向丙支付 60 萬元貨款,丙是否得向乙請求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遲延利息?(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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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道配分僅有15分的子題,首先要冷靜判斷本題的定位。這是一個考點非常明確、不需要長篇大論的題目。閱卷老師想看的只有一件事:你是否懂得「懲罰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在法律性質上的差異,以及兩者能否同時請求。 第一步,釐清當事人關係與行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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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買受人未按期支付貨款之法律效果,爭點可區分為:

  1. 附帶爭點:乙未於約定期限支付貨款,且丙已依約向甲提出給付時,乙是否構成給付遲延?
  2. 核心爭點: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定性為「懲罰性違約金」時,債權人丙得否於請求違約金外,同時向債務人乙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小題 (二)

若乙因財務困難,無法依約給付,惟對第三人丁有一筆已屆清償期之 100 萬元借貸債權,因乙顧及與丁之情誼,一直未向丁請求償還,丙是否得代位乙行使乙對丁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要求丁返還 100 萬元給丙?(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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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債權人代位權」考題。看到題目最後一句「丙是否得代位乙...要求丁返還100萬元給丙?」,你的腦袋應該立刻亮起兩個紅燈:第一,金額對嗎?第二,受領人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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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民法第242條債權人代位權之行使,可拆解為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丙得否對丁行使民法第242條之代位權?(代位權之要件審查)
  2. 核心爭點一:丙行使代位權之「範圍」為何?得否代位請求全額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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