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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住臺北市,其子乙於民國(下同)102 年 3 月 1 日出生,甲於 106 年 4 月 1 日始向臺北市某戶政事務所辦竣乙之出生登記。該戶政事務所以甲違反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為由,依同法第 79 條規定,於 106 年 5 月 1 日裁處甲罰鍰(下稱原處分),並於 106 年 5 月 2 日合法送達。試問: (一)原處分是否已罹於裁處權時效?(15 分) (二)若甲未提起訴願,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何時起算?(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原處分是否已罹於裁處權時效?(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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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於判斷「違反作為義務而在期限內未作為」是「行為繼續」還是「狀態繼續」。援引實務見解確認行為終了時點,再代入行政罰法3年裁處權時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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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作為違法之行為終了時點認定,及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起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甲未提起訴願,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何時起算?(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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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行政執行法第7條關於執行期間起算的雙軌制。區分處分「有無定履行期間」:有則自限期屆滿起算;無則自處分確定(救濟期間屆滿)起算,並代入本題日期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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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執行期間之起算點。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行政罰時效與執行
💡 區分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起算與行政執行期間之起算點。

🔗 行政裁罰與執行法律程序鏈

  1. 1 違法行為終了 — 裁處權時效起算(3年),依行政罰法第27條。
  2. 2 行政處分送達 — 機關作成裁罰,並於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
  3. 3 處分確定 — 救濟期間屆滿未訴願,執行期間起算(5年)。
  4. 4 執行期間屆滿 — 逾5年未執行者不得再執行,除非已開始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經訴願程序,則以訴願決定確定時為執行期間起算點。
🧠 記憶技巧:裁處看終了(3年)、執行看確定(5年);起算點分清楚,法條題不迷糊。
⚠️ 常見陷阱:容易將裁處權時效的起算點(行為終了)與執行期間的起算點(處分確定)混淆,或誤以為兩者皆自送達時起算。
行政罰法之裁處權中斷 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 訴願法之救濟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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