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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依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據此,申請人有依法定期限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之義務,如申請人不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者,即依同法(舊法)第 79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罰鍰。假設國人某甲於國外結婚後 6 個月,該(新法)第 79 條經修法而變更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罰鍰,故後法比較前法顯有更重之行政罰。申請人於結婚後 1 年,始回國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試問:行政機關應依戶籍法第 79 條之新法或舊法來處罰申請人?並請申述其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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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作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點,以及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前提。思考關鍵在於逾期未辦理戶籍登記是「狀態繼續」還是「行為繼續」?若是行為繼續,則修法發生於行為繼續中,無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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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作為違法之「行為繼續」認定,及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前提。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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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繼續與法律變更
💡 法律變更發生於行為繼續中,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 行政罰法律適用判斷流程

  1. 1 判斷行為終了 — 確認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遭查獲之時點。
  2. 2 比對修法時點 — 判斷法律變更係發生於「行為中」或「行為後」。
  3. 3 選擇法律依據 — 行為中變更適用新法;行為後變更始從新從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狀態繼續」對追訴權時效起算的差異。
🧠 記憶技巧:先找終了點,再看修法時;繼續中用新法,終了後比輕重。
⚠️ 常見陷阱:看到法律變更就反射性套用「從新從輕原則」,遺漏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已終了。
狀態繼續與行為繼續之區分 行政罰法之追訴權時效起算點 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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