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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某甲於民國(以下同)102年3月至4月間,以每張車票價格新臺幣100元加價販售臺鐵火車票共計1萬張,並於104年2月經主管機關查獲。經查,上開甲之違章行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103年6月18日修正前鐵路法第65條、以及同日修正後鐵路法第65條第1項等規定。試問:對甲之違章行為,應依上開何種法律之規定為如何之處罰?(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鐵路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65條第1項: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103年6月20日生效) 鐵路法103年6月18日修正前第65條: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按即處1日以上60日未滿之拘役,其易科罰金者,最高得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或科或併科一千元(按即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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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涉及「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以及「法規變更(從舊從輕原則)」的經典考題。需分步驟思考:1. 行為時(102年)觸犯舊鐵路法(刑罰)與社維法(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應優先適用何者?2. 裁處時(104年)舊鐵路法已除罪化改為行政罰,刑事免訴後回歸行政罰。3. 面對修法前後的行政罰(社維法 vs 新鐵路法),依行政罰法第5條從舊從輕原則比較何者有利,最後得出應適用的法條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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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罰除罪化後回歸行政罰裁處,以及行政罰法第5條「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解析】 壹、行為時之刑罰與行政罰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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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舊從輕與刑事除罪
💡 刑事除罪後回歸行政罰,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從舊從輕原則裁處。

🔗 刑事除罪後回歸行政罰之裁處流程

  1. 1 1. 行為時 — 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依行政罰法§26採刑事優先。
  2. 2 2. 法律變更 — 刑事法律廢止(除罪化),法院依刑訴法為免訴判決。
  3. 3 3. 回歸裁處 — 免訴確定後,行政機關依行政罰法§26條第2項重新裁處。
  4. 4 4. 法律適用 — 依行政罰法§5,比較行為時與裁處時之行政罰,採從舊從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裁處時已逾三年裁處權時效,行政機關則不得再行裁處。
🧠 記憶技巧:刑先行政後,免訴回歸處,新舊比最優(先處理刑事,除罪後回歸行政,新舊法擇優適用)。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為時已存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誤以為既然鐵路法舊法是刑罰且已廢止,就只能直接適用修正後之鐵路法罰鍰。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罰法第26條之扣抵與併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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