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於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前之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此一規定於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甲駕駛自用小客車於 112 年 8 月 9 日 17 時 8 分許,行經某路段時,經派出所執勤員警乙以雷射測速儀照相採證認有「速限 60 公里,經儀器測得時速 88 公里,超速 28 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 20 公里至 40 公里以內」之行為,於 112 年 8 月 23 日製單逕行舉發,並移送 A 直轄市政府交通裁決處處理。A 直轄市政府交通裁決處調查後,認上開違規屬實,依道交條例第 40 條等規定,裁處甲罰鍰新臺幣 1,8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1 點。問:甲對該罰鍰與記點之裁處書不服,得如何尋求救濟?又該裁處書是否合法?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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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1)交通裁決事件的救濟途徑,應聯想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免經訴願直接向地院起訴。(2)處分合法性審查,考點為「記點屬於行政罰」,故應適用行政罰法第5條的「從新從輕原則」。需依據「機關最初裁處時」的時間點,分別涵攝新舊法的適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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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程序為何?「記違規點數」是否屬行政罰而有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解析】 壹、甲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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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救濟與法律適用
💡 交通裁決免訴願程序、行政罰性質認定及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 救濟程序:依道交條例§87及行訴法§237-1,不經訴願直提撤銷訴訟。
- 行政罰性質:記點屬行政罰法§2之其他種類行政罰,適用行政罰法。
- 從新從輕原則:依行政罰法§5,以「最初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
- 判斷基準:若裁處時在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有利於當事人之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