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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甲租車公司將其所有之 A 汽車出租予乙公司,嗣乙公司將該 A 車交由其所僱用之丙司機駕駛,嗣丙於駕駛 A 車時有違規闖紅燈之行為。對丙之闖紅燈行為,警察機關因不能當場舉發,遂對 A 車所有人甲公司逕行舉發。甲公司於收到上開舉發通知書後,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檢具相關證據等證明文件,證明 A 車係由乙公司所承租,請求處罰機關應對實際違規行為人為處罰。惟因乙公司拒不告知 A 車係由何人所駕駛,處罰機關遂以乙公司為應歸責人,對之作成新臺幣 1800 元之罰鍰處分。乙公司對上開罰鍰處分不服,以其既非 A 汽車之所有人,亦非實際駕駛行為人為由,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訴請撤銷該罰鍰處分。試問:乙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第 4 項: (第 1 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第 4 項)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 53 條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85 條第 1 項: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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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應歸責人」的解釋與適用。解題時應先確認違規行為人、所有人與承租人(僱用人)之關係,再探討當承租人拒絕提供實際駕駛人資料時,是否即成為第85條所稱之「應歸責人」而得對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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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汽車承租人拒絕告知實際違規駕駛人身分時,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所定之「應歸責人」而得對其裁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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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逕行舉發責任移轉
💡 承租人具管領力且拒不告知行為人時,視為道交條例之應歸責人。

🔗 道交條例責任移轉流程

  1. 1 逕行舉發 — 依第7條之2以汽車所有人為初步被通知人。
  2. 2 責任移轉請求 — 所有人依第85條第1項檢附證據,指向承租人。
  3. 3 協力義務履行 — 機關通知承租人說明,承租人應告知實際行為人。
  4. 4 最終歸責裁處 — 承租人具管領力卻不配合,被認定為「應歸責人」受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機關對於事實證明之調查與當事人協力義務之範圍。
🧠 記憶技巧:所有人收單、檢證移轉、承租人管領、不說就罰。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僅從「行為責任」思考而誤認只有駕駛人會受罰,遺漏了「管領力」與「協力義務」的論點。
行政罰之歸責主體 行政程序法之協力義務 逕行舉發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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